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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10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07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許進德 律師

蘇夏曦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七三八號、第一七九一九號),聲請減少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嗣於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本院綜合全案情形,裁定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下同)一千萬元之保證金,並限制出境後停止羈押,惟其迄今仍未能提出保證金具保,本院乃分別於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起、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裁定各延長羈押二月。被告雖以前詞聲請降低保證金,然本院審酌被告涉案情節、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被告之經濟能力及涉案後典當鑽石所得等一切情狀綜合判斷,認諭知被告提出保證金一千萬元始足確保被告到案,是聲請人聲請降低保證金額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家貽

法 官 吳為平法 官 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仲騏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07-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