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28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添進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案件,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鈞院於民國96年5 月8 日審理終結,應無禁見之必要,爰請准予解除禁見等語。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甲○○業經本院於96年5 月10日以96年度聲字第1211號裁定解除禁止接見,此有本院上開裁定在卷可按。是被告甲○○聲請解除禁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梅淑法 官 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谷貞豫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