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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12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21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添進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度訴字第2405 號) ,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有製造第二級毒品犯刑,且屬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與共犯勾串之虞,因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11月14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已遭禁見很長一段時間,且在檢察署更係分別偵查,與被告黃瑞能根本不相識,查獲當天與被告黃瑞能相處不到3 小時,更未交談幾句話,無串供之處,且被告被禁見迄今,無法知悉家中母親及幼兒情形,為此聲請解除禁見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因本案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被告甲○○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故此部分經核無不合,准予被告甲○○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梅淑法 官 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谷貞豫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解除禁見
裁判日期:2007-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