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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13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30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00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5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而修正前該條項係規定:「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就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而言並無不同,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屬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其宣告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加重搶奪等罪,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17年6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4 年6 月6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08 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2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春祝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裁判日期:2007-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