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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16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67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姜至軒律師

賴彌鼎律師徐建弘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第6 條第1 項第4 款、刑法第213 條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否認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等犯行,惟有證人李萬慶、蔡東龍、江文和、劉德文等人之供述及通訊監察錄音、譯文等資料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與上開證人所述各異,,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6 月12日起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狀2 份所載。

三、經查,被告涉犯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第

6 條第1 項第4 款、刑法第213 條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 年以上之罪,且與本案重要證人所述各異,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本案尚在審理中,上開證人均未經本院傳喚到案為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亦難以具保或限制住居替代羈押,而既有勾串證人之虞,仍有禁止被告接見通信之必要,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及解除禁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尹 良法 官 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韓若玉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07-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