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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17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743號抗 告 人即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執聲字第4524號),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3日以96年度聲字第1743號裁定後,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第408 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職役職責、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三、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違反職役職責等案件,竊盜部分經本院於95年12月21日以95年度易字第1348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翌(96)年4 月19日確定,違反職役職責部分由北部軍事法院於95年度訴字第212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同年11月22日高等軍事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89號駁回上訴,被告甲○○不服,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經該院以上訴違背程式為由,於96年1 月15日以96年度軍上字第2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故受刑人甲○○違反職役職責案件,臺灣高等法院僅以程序違法即駁回上訴,就該案之犯罪事實並未審理之,是以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應係高等軍事法院而非臺灣高等法院,因而其所犯上開二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應為本院,應由本院就受刑人所犯二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以受刑人所犯數罪最後判決事實審之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為由,駁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似與前開法律規定有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規定,提起抗告,請撤銷裁定,更為適法之裁定。

四、經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6年1 月15日以96年度軍上字第2 號以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事駁回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前開判決在卷可佐,是受刑人違反職役職責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為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89號,而受刑人所犯上開二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應為本院,抗告人以前開理由,提起本件抗告,本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更正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尹嫚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附表:

┌───────┬─────────────┬─────────────┐│ 罪 名 │違反職役職責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肆月 │├───────┼─────────────┼─────────────┤│ 犯罪日期 │95年7 月17日至95年8 月6 日│94年11月11日 │├───────┼─────────────┼─────────────┤│偵查(自訴)機│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關年度及案號 │署95年度偵緝字第54號 │度偵字第20414 號 ││ │(原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法│ ││ │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54號│ ││ │) │ │├──┬────┼─────────────┼─────────────┤│ │法 院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 │(原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法│ ││ │ │院) │ ││ 後 ├────┼─────────────┼─────────────┤│ │案 號 │95年度上訴字第89號 │95年度易字第1348號 ││ 事 │ │(原聲請書誤載為96年度軍上│ ││ │ │字第2 號) │ ││ 實 ├────┼─────────────┼─────────────┤│ │判決日期│95年11月22日 │95年12月21日 ││ 審 │ │(原聲請書誤載為96年1 月15│ ││ │ │日) │ │├──┼────┼─────────────┼─────────────┤│ 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 │96年度軍上字第2 號 │95年度易字第1348號 ││ 決 ├────┼─────────────┼─────────────┤│ │判決日期│96年1 月15日 │96年4 月19日 │├──┴────┼─────────────┼─────────────┤│ 備 註 │臺灣高檢96年度執字第34號 │桃園地檢96年度執字第4524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裁判日期:2007-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