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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19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988號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廖蕙芳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等事由,並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六日執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聲請人即被告甲○○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甲○○已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狀,其雖仍有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事由,但並非不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爰准予被告甲○○提出保證金額二十萬元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蘇昭蓉法 官 陳可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恩如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07-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