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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21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5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清漢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

3 項運輸第三級毒品之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勾串共犯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程序,認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規定,於民國96年7 月5 日予以羈押,諭知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鈞院於民國96年9 月4 日宣判,應無禁見之必要,爰請准予解除禁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因本案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被告甲○○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故此部分經核無不合,准予被告甲○○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鄭吉雄法 官 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谷貞豫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裁判日期:2007-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