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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24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2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原名陳惠強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案件(96年度訴字115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於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惟應限制住居於臺北縣新莊市○○路○○○巷○○○弄○號三樓。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所涉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案件(96年度訴字1158號),業於民國96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聲請人已敘明犯罪情節,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羈押迄今已6 個月餘,而家中尚有年老父母及妻兒待養,均仰賴聲請人工作收入,復聲請人有固定住居所,決無逃亡之虞,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違反動物傳染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款、第2 款有逃亡及勾串共犯之虞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6年5 月15日裁定羈押並於當日執行在案,嗣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復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96年 8月15日、96年10月15日起各延長羈押2 月。茲聲請人所涉違反動物傳染防制條例等案件,業於96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已無串證之虞,此部分原羈押原因已消滅,且聲請人有固定住居所,倘如予具適當之保證金額,並限制住居,當可保全被告之審判及執行,而無逃亡之虞,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宣玉華法 官 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劉霜潔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07-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