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76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
46號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降低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具保聲請狀所載。
二、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0月24日執行羈押在案。嗣經本院於96年11月16日以96年度聲字第2596號刑事裁定准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具保停止羈押,並於96年12月7 日因具保而釋放出所(參見本院96年度聲字第2596號刑事卷宗),是聲請人聲請降低保證金以利覓保,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佩玲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