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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27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79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 甲○○

樓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96年度執聲字第1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組織犯罪條例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前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3 年,經移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迄今已逾1 年11月。茲據執行機關函送相關資料,認其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上開強制工作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爰依法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等語。

二、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所定之強制工作執行已滿1 年6 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同條第5 項定有明文。又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認有延長之必要時,得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延長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3年6 月30日,以92年度重訴字第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

2 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

3 年,於93年8 月5 日確定,受處分人於前開有期徒刑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後,自94年12月16日起,移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逾2 年,經執行機關以受刑人「配業4 工場作業認真,遵守規定,服從管教,執行中無獎懲記錄,表現良好」、「有固定住所及謀生技能應可適應社會生活」等悛悔情形,報請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有前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法務部96年11月6 日法矯字第0960040063號函、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等件附卷可憑,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玉蘭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日期:2007-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