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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8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87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具 保 人 陳道祖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業法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道祖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電業法等案件,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五萬元,由具保人陳道祖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案件執行時,逃匿而未到案執行,爰檢附送達回證、拘票、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經本院複核無異,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五萬元。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尹 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宜政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07-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