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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18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9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鉅群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代 表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鉅群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所犯聲請減刑罪,減為罰金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鉅群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因於民國94年11月25日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本院於96年2 月5 日以95年度簡字第214 號判決判處罰金新台幣30,000元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 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 榮 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王 峻 宏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