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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27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6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建築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與附表編號2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又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建築法案件,經本院以80年度易字第12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16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均詳如附表編號1、3 所示),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 、3 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均悉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聲請予以減刑;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依同條例第11條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峻宏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折除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在公有及私人山坡地內,││ │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罪│強暴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從事堆││ │ │人之物罪 │積土石之使用,致生水土││ │ │ │流失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柒年 │有期徒刑柒月 │├───────┼───────────┼───────────┼───────────┤│ 所 犯 法 條 │修正前建築法第95條 │廢止前懲治盜匪條例第5 │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1 項││ │ │條第1項第1款 │前段 │├───────┼───────────┼───────────┼───────────┤│ 犯 罪 日 期 │79年12間某日 │79年12月30日 │86年5月19日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 │80年度偵字第2615號 │80年度偵字第130號 │86年度偵字第7268號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80年度易字第1255號 │81年度上更(二)字第 │86年度訴字第1688號 ││ 實 │ │ │591 號 │ ││ 審 ├───┼───────────┼───────────┼───────────┤│ │判 決│80年6月6日 │82年5月20日 │88年8月18日 ││ │日 期│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80年度易字第1255號 │82年度臺上字第4825號 │86年度訴字第1688號 ││ 決 ├───┼───────────┼───────────┼───────────┤│ │確 定│80年7月18日 │82年9月10日 │89年6月5日 ││ │日 期│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得減刑 │第2條第1項第3款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貳月 │ │參月又拾伍日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易科罰金、易服│ │ │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勞役折算標準 │ │ │ │├───────┼───────────┴───────────┴───────────┤│備 註 │編號1 、2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82年度聲字第1722號)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7 年2 月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