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28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4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盜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3 、5 、6 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2 、3 、5 、6 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1 、2 、3 、4 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壹月。如附表編號5 、6 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詳附表所載),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3、5 、6 所示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 至4 及編號5 、6 所示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春祝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罪名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攜帶凶器竊盜 ││ │ │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刑法第346條第1項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 │項 │ │ │├───────┼─────────────┼─────────────┼─────────────┤│ 犯罪日期 │88年12月下旬某日起至89年1 │89年1月14日(聲請書附表誤 │89年1月18日 ││ │月17日止 │植為89年1月16日)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關年度及案號 │度毒偵字第377號 │度偵字第1468號 │度偵字第1468號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89年度易字第488號 │89年度訴字第254號 │89年度訴字第254號 ││ 實├────┼─────────────┼─────────────┼─────────────┤│ 審│判決日期│89年3月22日 │89年5月29日 │89年5月29日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89年度易字第488號 │89年度訴字第254號 │89年度訴字第254號 ││ 決├────┼─────────────┼─────────────┼─────────────┤│ │判決日期│89年5月28日 │89年7月17日 │89年7月17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又15日 │有期徒刑4月 ││公權期間或罰金│ │ │ ││額 │ │ │ │├───────┼─────────────┴─────────────┴─────────────┤│附 註│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 │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編號 │ 4 │ 5 │ 6 │├───────┼─────────────┼─────────────┼─────────────┤│ 罪名 │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以強暴妨害人行使權利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 ││ │強暴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 │ ││ │物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年6月,褫奪公權4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年 ││ │年 │ │ │├───────┼─────────────┼─────────────┼─────────────┤│ 所犯法條 │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項第1 │刑法第304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 │款 │ │項 │├───────┼─────────────┼─────────────┼─────────────┤│ 犯罪日期 │89年1月11日起至89年1月16日│89年12月20日 │89年10月10日起至90年2月20 ││ │止 │ │日止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1468號 │度偵字第253號 │度毒偵緝字第501號 │├──┬────┼─────────────┼─────────────┼─────────────┤│ 最│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89年度上訴字第2611號 │90年度易字第1536號 │90年度桃簡字第1528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0年2月15日 │90年9月3日 │90年12月21日 │├──┼────┼─────────────┼─────────────┼─────────────┤│ 確│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89年度上訴字第2611號 │90年度易字第1536號 │90年度桃簡字第1528號 ││ 決├────┼─────────────┼─────────────┼─────────────┤│ │判決日期│90年3月22日 │90年10月15日 │91年2月18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不符合減刑要件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 │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如易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 ││公權期間或罰金│ │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 │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額 │ │900 元折算1日 │算1日 │├───────┼─────────────┴─────────────┴─────────────┤│附 註│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