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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31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1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罪,經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0二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仲騏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