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32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6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00 0000

00歲民(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00 0000 000000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之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一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二之刑,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00 0000 000000因分別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並合於減刑條件,且該罪與附表編號二之犯罪,合於定應執行刑之條件,爰聲請就附表編號一之犯罪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依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關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之規定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應先敘明。

三、經核聲請人檢附之相關卷證,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四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其良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附表:

┌───────┬─────────────┬─────────────┐│ 編號 │ 1 │ 2 │├───────┼─────────────┼─────────────┤│ 罪名 │違反肅清煙毒條例 │違反肅清煙毒條例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生 │├───────┼─────────────┼─────────────┤│ 所犯法條 │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 │項 │項 │├───────┼─────────────┼─────────────┤│ 犯罪日期 │84年1月7日 │84年1月6日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2687號 │度偵字第420號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 │84年度訴字第392號 │84年度上重訴字第23號 ││ 實├────┼─────────────┼─────────────┤│ 審│判決日期│84年6月20日 │84年4月26日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 │84年度訴第392號 │84年度台覆字第147號 ││ 決├────┼─────────────┼─────────────┤│ │判決確定│84年7月31日 │84年6月14日 ││ │日期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得減刑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公權期間或罰金│ │ ││額 │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