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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34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4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分別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並合於定應執行刑之條件,爰聲請就附表之犯罪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依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關於是否准予易科罰金、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之刑,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之規定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應先敘明。

三、經核聲請人檢附之相關卷證,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其良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附表:

┌───────┬─────────────┬─────────────┐│ 編號 │ 1 │ 2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加重竊盜 │├───────┼─────────────┼─────────────┤│ 宣告刑 │有期徒刑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 │項 │ │├───────┼─────────────┼─────────────┤│ 犯罪日期 │95年4月中旬起至95年5月29日│95年4月13日 ││ │止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關年度及案號 │度毒偵字第3091號 │度偵字第9242號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96年度易緝字第28號 │96年度易緝字第27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6年4月25日 │96年5月31日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96年度易緝第28號 │96年度易緝字第27號 ││ 決├────┼─────────────┼─────────────┤│ │判決確定│96年5月28日 │96年7月9日 ││ │日期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陸月 ││公權期間或罰金│ │ ││額 │ │ │├───────┼─────────────┼─────────────┤│易科罰金折算標│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佰元即│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佰元即││準 │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