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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370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70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至四所載。附表編號一、二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玖月,褫奪公權捌年,附表編號三、四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

茲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至四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並合於減刑條件,另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附表編號三、四之犯罪,分別合於定應執行刑之條件,爰聲請就附表編號二至四之犯罪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二及附表編號三、四之犯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依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關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之規定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應先敘明。

三、經核聲請人檢附之相關卷證,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其良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4 │├───────┼──────┼──────┼──────┼──────┤│ 罪名 │違反肅清煙毒│違反肅清煙毒│違反肅清煙毒│違反麻醉藥品││ │條例 │條例 │條例 │管理條例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3年8│有期徒刑3年2│有期徒刑6月 ││ │,褫奪公權8 │月 │月 │ ││ │年 │ │ │ │├───────┼──────┼──────┼──────┼──────┤│ 所犯法條 │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 │第5條第1項 │第9條第1項 │第9條第1項 │條例第13條之││ │ │ │ │1第2項第4款 │├───────┼──────┼──────┼──────┼──────┤│ 犯罪日期 │85年6月15日 │86年3月13日 │80年11月22日│80年11月間某││ │ │ │起至82年10月│日、81年10月││ │ │ │22日 │11日、81年10││ │ │ │ │月下旬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關年度及案號 │法院檢察署85│法院檢察署85│法院檢察署81│法院檢察署81││ │年度偵字第75│年度偵字第38│年度偵字第11│年度偵字第11││ │57號 │42號 │006號 │006號 │├──┬────┼──────┼──────┼──────┼──────┤│ 最│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後│ │ │法院 │法院 │法院 ││ 事├────┼──────┼──────┼──────┼──────┤│ 實│案號 │86年度上訴字│85年度訴字第│82年度訴緝字│82年度訴緝字││ 審│ │第1253號 │545號 │第153號 │第153號 ││ ├────┼──────┼──────┼──────┼──────┤│ │判決日期│86年4月24日 │85年9月4日 │83年3月23日 │83年3月23日 │├──┼────┼──────┼──────┼──────┼──────┤│ 確│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定│ │ │法院 │法院 │法院 ││ 判├────┼──────┼──────┼──────┼──────┤│ 決│案號 │86年度上訴字│85年度訴字第│82年度訴緝字│82年度訴緝字││ │ │第1253號 │545號 │第153號 │第153號 ││ ├────┼──────┼──────┼──────┼──────┤│ │判決確定│86年4月24日 │85年12月30日│83年3月25日 │83年3月25日 ││ │日期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不得減刑 │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十六年罪犯減刑│ │3款 │3款 │3款 ││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不得減刑 │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參月││公權期間或罰金│ │拾月 │柒月 │ ││額 │ │ │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