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05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違反電信法等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自民國92年3 月29日起至同年4 月5 日止,犯電信法等罪,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902 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撤緩偵字第35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3百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上開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
24 日 以前,並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
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宜芳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