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27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一、四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五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貳月,附表編號二、三減刑後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
茲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又附表編號一、四、五之犯罪,附表編號二、三之犯罪,分別合於定應執行刑之條件,爰聲請就附表編號一至四之犯罪予以減刑,另就附表編號一、四、五之案件、附表編號二、三之案件,聲請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依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關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之規定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應先敘明。
三、經核聲請人檢附之相關卷證,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宏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翁其良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4 │ 5 │├───────┼──────┼──────┼──────┼──────┼──────┤│ 罪名 │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麻醉藥品管理│肅清煙毒條例││ │ │ │條例 │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5│有期徒刑3年3│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5年││ │月 │月 │ │ │ │├───────┼──────┼──────┼──────┼──────┼──────┤│ 所犯法條 │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麻醉藥品管理│肅清煙毒條例││ │第9條第1項 │第9條第1項 │條例第13條之│條例第13條之│第5條第1項 ││ │ │ │1第2項第4款 │1第2項第4款 │ │├───────┼──────┼──────┼──────┼──────┼──────┤│ 犯罪日期 │85年2月間至 │81年4月間至 │82年3月中旬 │85年3月間至 │84年10月間至││ │85年4月17日 │82年9月16日 │至82年9月16 │85年5月初某 │85年4月中旬 ││ │ │ │日 │日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雲林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關年度及案號 │法院檢察署85│法院檢察署81│法院檢察署83│法院檢察署85│法院檢察署85││ │年度偵字第50│年度偵字第52│年度偵字第21│年度偵字第62│年度偵字第62││ │94號 │18號 │32號 │22號 │22號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雲林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後│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事├────┼──────┼──────┼──────┼──────┼──────┤│ 實│案號 │85年度訴字第│82年度訴緝字│83年度易字第│85年度訴字第│85年度訴字第││ 審│ │546號 │第134號 │729號 │773號 │773號 ││ ├────┼──────┼──────┼──────┼──────┼──────┤│ │判決日期│85年6月14日 │82年12月9日 │83年6月17日 │85年8月2日 │85年8月2日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雲林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定│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判├────┼──────┼──────┼──────┼──────┼──────┤│ 決│案號 │86年度訴字第│82年度訴緝字│83年度易字第│85年度訴字第│85年度訴字第││ │ │1356號 │第134號 │729號 │773號 │773號 ││ ├────┼──────┼──────┼──────┼──────┼──────┤│ │判決確定│85年7月29日 │83年2月24日 │83年7月14日 │85年8月2日 │85年8月2日 ││ │日期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不得減刑 ││十六年罪犯減刑│3款 │3款 │3款 │3款 │ ││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陸月│不得減刑 ││公權期間或罰金│捌月又拾伍日│柒月又拾伍日│又拾伍日 │ │ ││額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