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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44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42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0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前所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615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4 月確定(均詳如附表)。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文玲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