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57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執更乙字第7 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2707號裁定、本院95年度訴字第566 號判決可稽。
而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列之罪,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應予減刑,業經受刑人即甲○○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904號裁定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04號裁定各1 份可稽。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到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恩如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