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5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廣喆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9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廣喆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犯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罪,減為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廣喆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於民國93年6 月11日犯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1 項之罪,經本院於96年3 月29日以96年度桃勞安簡字第1 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700 號)判處罰金新臺幣100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係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1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 美 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戴 育 萍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