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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48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2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二至六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六之罰金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二至五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一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拾肆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分別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至六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另附表編號一至五之犯罪,並合於定應執行刑之條件,爰聲請就附表編號二至六之犯罪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至五之犯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依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關於得否易服勞役、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之刑,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之規定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應先敘明。

三、經核聲請人檢附之相關卷證,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宏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其良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罪名 │違反肅清煙毒條│違反肅清煙毒條│違反麻醉藥品管││ │例 │例 │理條例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2年 │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6月 │├───────┼───────┼───────┼───────┤│ 所犯法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肅清煙毒條例第│麻醉藥品管理條││ │5條第1項 │9條第1項 │例第13條之1第2││ │ │ │項第4款 │├───────┼───────┼───────┼───────┤│ 犯罪日期 │83年5月上旬起 │82年8月間某日 │83年8月28日至 ││ │至同年6月初、 │起至83年5月30 │30日間某時 ││ │同年6月27日 │日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關年度及案號 │院檢察署83年度│院檢察署83年度│院檢察署83年度││ │偵字第7314號 │偵字第7043號 │偵字第7043號 │├──┬────┼───────┼───────┼───────┤│ 最│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 │ │ ││ 事├────┼───────┼───────┼───────┤│ 實│案號 │84年度上訴字第│83年度上訴字第│83年度上訴字第││ 審│ │4072號 │7465號 │7465號 ││ ├────┼───────┼───────┼───────┤│ │判決日期│84年8月22日 │83年12月30日 │83年12月30日 │├──┼────┼───────┼───────┼───────┤│ 確│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 │ │ ││ 判├────┼───────┼───────┼───────┤│ 決│案號 │84年度上訴字第│83年度上訴字第│83年度上訴字第││ │ │4072號 │7465號 │7465號 ││ ├────┼───────┼───────┼───────┤│ │判決確定│84年8月22日 │83年12月30日 │83年12月30日 ││ │日期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不得減刑 │第2條第1項第3 │第2條第1項第3 ││十六年罪犯減刑│ │款 │款 ││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不得減刑 │有期徒刑貳年參│有期徒刑參月 ││公權期間或罰金│ │月 │ ││額 │ │ │ │└───────┴───────┴───────┴───────┘┌───────┬───────┬───────┬───────┐│ 編號 │ 4 │ 5 │ 6 │├───────┼───────┼───────┼───────┤│ 罪名 │違反麻醉藥品管│違反槍砲彈藥刀│違反槍砲彈藥刀││ │理條例 │械管制條例 │械管制條例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2 ││ │ │ │月,併科罰金新││ │ │ │臺幣3萬元 │├───────┼───────┼───────┼───────┤│ 所犯法條 │藥事法第83條第│槍砲彈藥刀械管│槍砲彈藥刀械管││ │1項 │制條例第12條第│制條例第11條第││ │ │3項 │4項 │├───────┼───────┼───────┼───────┤│ 犯罪日期 │83年6月27日 │83年7月22日 │93年1月11日前 ││ │ │ │後某日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關年度及案號 │院檢察署83年度│院檢察署83年度│院檢察署94年度││ │偵字第7314號 │偵字第9310號 │偵字第2244號 │├──┬────┼───────┼───────┼───────┤│ 最│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 後│ │ │院 │院 ││ 事├────┼───────┼───────┼───────┤│ 實│案號 │86年度上更二字│84年度訴緝字第│94年度訴字第59││ 審│ │第74號 │10號 │6號 ││ ├────┼───────┼───────┼───────┤│ │判決日期│86年4月15日 │84年2 月14日 │94年4月14日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 定│ │ │院 │院 ││ 判├────┼───────┼───────┼───────┤│ 決│案號 │86年度台上字第│84年度訴緝字第│94年度訴字第59││ │ │3573號 │10號 │6號 ││ ├────┼───────┼───────┼───────┤│ │判決確定│86年6月12日 │84年3月23日 │94年5月23日 ││ │日期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 │第2條第1項第3 │第2條第1項第3 ││十六年罪犯減刑│款 │款 │款 ││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壹月又│有期徒刑柒月,││公權期間或罰金│ │拾伍日 │併科罰金新台幣││額 │ │ │壹萬伍仟元 │├───────┼───────┼───────┼───────┤│易服勞役折算標│ │ │如易服勞役,以││準 │ │ │銀元參佰元即新││ │ │ │臺幣玖佰元折算││ │ │ │壹日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