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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53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330號聲 請 人 甲○○(即受刑人)

之5現於臺灣桃園監獄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均經法院判決罪刑確定,而聲請人所犯之案件亦均符合減刑之條件,爰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聲請減刑之案件,業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減刑,並為本院於96年9 月19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4536號裁定減刑在案,有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36號裁定1 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重複聲請,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文玲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附表: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罪 名 │竊盜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毒品│竊盜罪 ││ │ │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 ││ │ │項)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十月 │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六月 │├───────┼───────────┼───────────┼───────────┤│ 犯 罪 日 期 │⑴九十三年一月一日 │九十四年五月間起至同年│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 ││ (民國) │⑵九十四年一月九日 │七月十六日上午七時許為│ ││ │⑶九十四年二月十九日 │警採尿前九十六小時內之│ ││ │⑷九十四年七月十六日 │某時 │ ││ │ │ │ ││ │ │ │ │├───┬───┼───────────┼───────────┼───────────┤│偵查機│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 │案 號 │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九八│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五五│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五││ │ │六號 │二七號 │二九號 │├───┼───┼───────────┼───────────┼───────────┤│最後事│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實審 ├───┼───────────┼───────────┼───────────┤│ │案 號 │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八一│九十五年度簡字第四六八││ │ │八二號 │○號 │號 ││ ├───┼───────────┼───────────┼───────────┤│ │判 決 │九十五年三月二日 │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日 期 │ │ │ │├───┼───┼───────────┼───────────┼───────────┤│確定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判決 ├───┼───────────┼───────────┼───────────┤│ │案 號 │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八一│九十五年度簡字第四六八││ │ │八二號 │○號 │號 ││ ├───┼───────────┼───────────┼───────────┤│ │確 定 │九十五年三月二日 │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 │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 ││ │日 期 │ │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