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42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8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示,如易科罰金,其折算標準均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紫凌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附表:
┌────────┬───────────┬───────────┐│ 編 號 │ 一 │ 二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 │拘役貳拾日 │拘役貳拾日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 犯 罪 日 期 │95年6 月中旬某日 │95年7 月初某日 │├─┬──────┼───────────┼───────────┤│偵│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查│ 案 號 │96年度偵字第737 號 │96年度偵字第737 號 │├─┼──────┼───────────┼───────────┤│最│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後├──────┼───────────┼───────────┤│事│ 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275 號 │96年度易字第275 號 │ ││實├──────┼───────────┼───────────┤│審│ 判決日期 │96年7 月2 日 │96年7 月2 日 │├─┼──────┼───────────┼───────────┤│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定├──────┼───────────┼───────────┤│判│ 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275 號 │96年度易字第275 號 ││決├──────┼───────────┼───────────┤│ │ 確定日期 │96年8 月12日 │96年8 月12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減刑刑期、褫奪公│拘役拾日 │拘役拾日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役之折算標準 │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一│仟元折算一日 ││ │日 │ │├────────┼───────────┴───────────┤│ 備 註 │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業經本院於以96年度易字第 275││ │號判決時同時定應執行刑拘役柒拾日 │└────────┴───────────────────────┘┌────────┬───────────┬───────────┐│ 編 號 │ 三 │ 四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 │拘役貳拾日 │拘役貳拾日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 犯 罪 日 期 │95年8 月初某日 │95年9 月初某日 │├─┬──────┼───────────┼───────────┤│偵│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查│ 案 號 │96年度偵字第737 號 │96年度偵字第737 號 │├─┼──────┼───────────┼───────────┤│最│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後├──────┼───────────┼───────────┤│事│ 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275 號 │96年度易字第275 號 ││實├──────┼───────────┼───────────┤ ││審│ 判決日期 │96年7 月2 日 │96年7 月2 日 │├─┼──────┼───────────┼───────────┤│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定├──────┼───────────┼───────────┤│判│ 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275 號 │96年度易字第275 號 ││決├──────┼───────────┼───────────┤│ │ 確定日期 │96年8 月12日 │96年8 月12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減刑刑期、褫奪公│拘役拾日 │拘役拾日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役之折算標準 │仟元折算一日 │仟元折算一日 │├────────┼───────────┴───────────┤│ 備 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