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65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逢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逢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所犯違反雇主對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肆萬元。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逢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11月6 日犯違反雇主對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桃勞安簡字第4 號判決判處罰金新台幣80,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佩玲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