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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70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05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違反臺灣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0年12月間某日起,至91年6 月間犯違反臺灣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經本院於94年6月21日以93年度訴字第405 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1828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300 元折算1 日,於96年3 月12日判決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宜芳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