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88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犯違反雇主對於防止電、熱及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叁萬元。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7 月29日犯違反雇主對於防止電、熱及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壢勞安簡字第1 號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321
4 號),判處罰金新臺幣60,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佩玲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