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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83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36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聲請人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例,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各判決書、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為此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惟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受刑人本人已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二六七號裁定在案,此有前揭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在卷可憑。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惠婷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