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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83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33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9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五所示,與已減刑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一至四所列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第3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江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璟佳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附表: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罪 名 │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捌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第1 項 │第1 項 │第1 項 │第1 項 │第1 項 │├────────┼───────────┼────────────┼───────────┼───────────┼───────────┤│ 犯 罪 日 期 │自95年2 月間某日起至95│95年8 月26日 │95年9 月2 日 │95年10月11日 │95年10月31日下午5 時許││ │年6 月21日止 │ │ │ │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26小││ │ │ │ │ │時內之某時 │├─┬──────┼───────────┼────────────┼───────────┼───────────┼───────────┤│偵│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查│ 案 號 │95年度毒偵字第3303號 │95年度毒偵字第4730號、第│95年度毒偵字第4730號、│95年度毒偵字第4730號、│96年度毒偵字第851 號 ││ │ │ │4622號、第5325號 │第4622號、第5325號 │第4622號、第5325號 │ │├─┼──────┼───────────┼────────────┼───────────┼───────────┼───────────┤│最│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後├──────┼───────────┼────────────┼───────────┼───────────┼───────────┤│事│ 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1747號 │95年度訴字第2460號 │95年度訴字第2460號 │95年度訴字第2460號 │96年度訴字第1320號 ││實├──────┼───────────┼────────────┼───────────┼───────────┼───────────┤│審│ 判決日期 │95年9 月29日 │96年4 月4 日 │96年4 月4 日 │96年4 月4 日 │96年6 月27日 │├─┼──────┼───────────┼────────────┼───────────┼───────────┼───────────┤│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定├──────┼───────────┼────────────┼───────────┼───────────┼───────────┤│判│ 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1747號 │95年度訴字第2460號 │95年度訴字第2460號 │95年度訴字第2460號 │96年度訴字第1320號 ││決├──────┼───────────┼────────────┼───────────┼───────────┼───────────┤│ │ 確定日期 │95年11月2日 │96年4 月30日 │96年4 月30日 │96年4 月30日 │96年8 月6 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已減刑 │已減刑 │已減刑 │已減刑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空白) │(空白) │(空白) │(空白) │有期徒刑肆月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 │├────────┼───────────┼────────────┼───────────┼───────────┼───────────┤│易科罰金或易服勞│(空白) │(空白) │(空白) │(空白)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役之折算標準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備 註 │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前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55號刑事裁定,就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減刑如上開編號一至四各欄所示,並定││ │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 ││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