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612號聲 請 人 甲○○即受刑人上列聲請人因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毒品及收受贓物等罪,均經判決確定在案,且犯罪時間都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確定在案,茲其所犯附表所示等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 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應予以減刑。並查受刑人如附表所示等罪,符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故就刑法第51條第5 款部分,經比較新舊法後,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文玲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4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收受贓物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壹年 │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49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2項 │第10條1項 │ │第10條1項 │├───────┼────────┼────────┼────────┼────────┤│ 犯罪日期 │95年9月30日 │95年6月21日 │95年7月5日 │95年10月1日 ││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 │檢察署95年度毒偵│檢察署95年度毒偵│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毒偵││ │字第6155號 │字第3862號 │第15453號 │字第897號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 │96年度易字第85號│95年度訴字第2168│95年度易字第1074│96年度訴字第653 ││ 實│ │ │號 │號 │號 ││ 審├────┼────────┼────────┼────────┼────────┤│ │判決日期│96年3月5日 │96年1月31日 │96年2月7日 │96年4月4日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定├────┼────────┼────────┼────────┼────────┤│ 判│案號 │96年度易字第85號│95年度訴字第2168│95年度易字第1074│96年度訴字第653 ││ 決│ │ │號 │號 │號 ││ ├────┼────────┼────────┼────────┼────────┤│ │判決日期│96年4月2日 │96年3月12日 │96年3月19日 │96年5月7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肆月又拾│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貳月 │有期徒刑陸月 ││公權期間或罰金│伍日 │ │ │ ││額 │ │ │ │ │└───────┴────────┴────────┴────────┴────────┘┌───────┬────────┬────────┬────────┬────────┐│ 編號 │ 5 │ 6 │ 7 │ 8 │├───────┼────────┼────────┼────────┼────────┤│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拾壹月 │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壹年 │有期徒刑拾月 ││ │ │ │ │ ││ │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第10條1項 │第10條1項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 犯罪日期 │95年7月13日 │95年7月5日 │95年12月28日 │95年12月28日 ││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 │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毒偵││ │字第897號 │字第899號 │字第380號 │字第380號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 │96年度訴字第653 │96年度訴字第894 │96年度訴字第952 │96年度訴字第952 ││ 實│ │號 │號 │號 │號 ││ 審├────┼────────┼────────┼────────┼────────┤│ │判決日期│96年4月4日 │96年5月28日 │96年6月7日 │96年6月7日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定├────┼────────┼────────┼────────┼────────┤│ 判│案號 │96年度訴字第653 │96年度訴字第894 │96年度訴字第952 │96年度訴字第952 ││ 決│ │號 │號 │號 │號 ││ ├────┼────────┼────────┼────────┼────────┤│ │判決日期│96年5月7日 │96年5月28日 │96年7月12日 │96年7月12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伍月又拾│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伍月 ││公權期間或罰金│伍日 │ │ │ ││額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