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17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3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之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如附表編號二、三、六所示之罪,固均已執行完畢,然該等罪原應與尚未執行完畢之如附表編號一、四、五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故本件定應執行刑之罪未全部執行完畢,均應就全部之罪減刑之,並更定其應執行刑,附予敘明(臺灣高等法院96年7 月11日刑事庭長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
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 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紫凌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附表: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罪 名 │竊盜 │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叁月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玖月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1 項 │第1 項 │├────────┼───────────┼───────────┼───────────┤│ 犯 罪 日 期 │95年9 月20日 │自95年1 月13日起至95年│95年9 月21日 ││ │ │1 月16日止 │ │├─┬──────┼───────────┼───────────┼───────────┤│偵│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查│ 案 號 │95年度速偵字第216 號 │95年度毒偵字第714 號、│95年度毒偵字第5130號 ││ │ │ │879 號 │ │├─┼──────┼───────────┼───────────┼───────────┤│最│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後├──────┼───────────┼───────────┼───────────┤│事│ 案 號 │95年度桃簡字第2483號 │95年度上訴字第3211號 │95年度訴字第2512號 ││審├──────┼───────────┼───────────┼───────────┤│ │ 判決日期 │95年9月30日 │95年9 月21日 │95年12月29日 │├─┼──────┼───────────┼───────────┼───────────┤│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定├──────┼───────────┼───────────┼───────────┤│判│ 案 號 │95年度桃簡字第2483號 │95年度上訴字第3211號 │95年度訴字第2512號 ││決├──────┼───────────┼───────────┼───────────┤│ │ 確定日期 │95年11月4 日 │95年10月23日 │95年12月29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易科罰金或易服勞│ │ │ ││役之折算標準 │ │ │ ││ │ │ │ │├────────┼───────────┴───────────┴───────────┤│ 備 註 │ │└────────┴───────────────────────────────────┘┌────────┬───────────┬───────────┬───────────┐│ 編 號 │ 四 │ 五 │ 六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收受贓物 │收受贓物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叁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349 條第1 項 │刑法第349 條第1 項 ││ │第2 項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10月2 日或3 日某時│95年1 月16日 │95年9月28日至95年9月29││ │ │ │日期間某時 │├─┬──────┼───────────┼───────────┼───────────┤│偵│ 機 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查│ 案 號 │95年度毒偵字第2351號 │95年度偵字第3441號 │95年度偵字第21635 號 │├─┼──────┼───────────┼───────────┼───────────┤│最│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後├──────┼───────────┼───────────┼───────────┤│事│ 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569 號 │96年度上易字第837 號 │95年度易字第2409號 ││審├──────┼───────────┼───────────┼───────────┤│ │ 判決日期 │96年5 月10日 │96年5 月9 日 │95年11月30日 │├─┼──────┼───────────┼───────────┼───────────┤│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定├──────┼───────────┼───────────┼───────────┤│判│ 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569 號 │96年度上易字第837 號 │95年度易字第2409號 ││決├──────┼───────────┼───────────┼───────────┤│ │ 確定日期 │96年7 月2 日 │96年5 月9 日 │95年12月21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易科罰金或易服勞│ │ │ ││役之折算標準 │ │ │ │├────────┼───────────┴───────────┴───────────┤│ 備 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