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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95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584號聲 請 人 甲○○即受刑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著作權法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在案,又上開各罪均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應予減刑,爰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095號裁定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95號裁定各1 份可稽。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文玲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