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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96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聲 請 人 甲○○即受刑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而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應予減刑,業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428號裁定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及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9428號裁定各1 份可稽。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文玲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編 號 │ 壹 │ 貳 │ 參 │ 肆 │├───────┼───────────┼───────────┼──────────┼──────────┤│ 罪 名 │行使偽造私文書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 │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 │ │ │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 │ │ │手槍 │手槍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叄年陸月,併│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 │ │ │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第2項 │第8條第4項 │第11條第4項 │├───────┼───────────┼───────────┼──────────┼──────────┤│ 犯 罪 日 期 │94年7月26日、27日 │94年3月間某日起至94年7│93年10月間某日至94年│91年3月初某日至91年4││ │ │月26日採尿回溯96小時內│7月26日 │月20日 ││ │ │之某時止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關年度及案號 │94年度偵字第17592 │94年度毒偵字第4457號 │署94年度偵字第13107 │署91年度偵字第7922號││ │ │ │號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4年度訴字第2286號 │94年度桃簡字第2161號 │95年度訴字第548號 │92年度訴緝字第634號 ││ 實 ├───┼───────────┼───────────┼──────────┼──────────┤│ 審 │判 決│94年11月30日 │95年6月12日 │95年8月10日 │93年1月30日 ││ │日 期│ │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94年度訴字第2286號 │94年度桃簡字第2161號 │95年度訴字第548號 │92年度訴緝字第634號 ││ 決 ├───┼───────────┼───────────┼──────────┼──────────┤│ │確 定│95年1月2日 │95年8月7日 │95年9月11日 │93年4月5日 ││ │日 期│ │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3條第1項第4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年罪犯減刑條例│ │ │(不得減刑)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貳月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不得減刑)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已││權期間或罰金額│ │ │ │執行完畢,不予減刑)││ │ │ │ │,併科罰金壹拾萬元 │├───────┼───────────┴───────────┴──────────┴──────────┤│備 註│編號壹、貳之罪刑,前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3307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嗣再與編號叁││ │之罪刑,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4287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