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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97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74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6年聲減字第10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詐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又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晴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范升福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