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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97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760號抗 告 人即 受刑 人 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976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係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收受本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九七六○號裁定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憑,乃遲至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始提起抗告,此有聲請抗告狀上之本院收文章可稽,是本件抗告已逾五日之法定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惠婷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8-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