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84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之所示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與如附表編號一、二、五所示之罪已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之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一、二、五所示之罪已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紫凌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附表: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壹年 ││ │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第1 項 │第2 項 │第1 項 │├────────┼───────────┼───────────┼───────────┤│ 犯 罪 日 期 │96年2 月26日 │96年2 月26日 │95年9 月1 日上午10時30││ │ │ │分為警採尿時回溯26小時││ │ │ │內某時許 │├─┬──────┼───────────┼───────────┼───────────┤│偵│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查│ 案 號 │95年度毒偵字第2208 號 │95年度毒偵字第2208號 │95年度毒偵字第4697號 │├─┼──────┼───────────┼───────────┼───────────┤│最│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後├──────┼───────────┼───────────┼───────────┤│事│ 案 號 │96年度審訴字第85號 │96年度審訴字第85號 │96年度上訴字第2083號 ││實├──────┼───────────┼───────────┼───────────┤│審│ 判決日期 │96年7 月20日 │96年7 月20日 │96年6 月29日 │├─┼──────┼───────────┼───────────┼───────────┤│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定├──────┼───────────┼───────────┼───────────┤│判│ 案 號 │95年度審訴字第85號 │95年度審訴字第85號 │96年度上訴字第2083號 ││決├──────┼───────────┼───────────┼───────────┤│ │ 確定日期 │96年8 月20 日 │96年8 月20日 │96年8 月27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已減刑 │已減刑 │有期徒刑陸月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易科罰金或易服勞│ │ │ ││役之折算標準 │ │ │ │├────────┼───────────┴───────────┴───────────┤│ 備 註 │1.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業經本院於95年度審訴字第85號判決時同時減刑並定應││ │ 執行刑有期徒刑6 月。 ││ │2.編號三、四所示之罪,業經本院於95年度訴字第2661號判決時同時定應執行刑││ │ 有期徒刑1 年4 月。 │└────────┴───────────────────────────────────┘┌────────┬───────────┬───────────┐│ 編 號 │ 四 │ 五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壹年, ││ │ │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 │第2 項 │第1 項 │├────────┼───────────┼───────────┤│ 犯 罪 日 期 │95年9 月1 日上午10時30│96年2 月21日 ││ │分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 ││ │內某時許 │ │├─┬──────┼───────────┼───────────┤│偵│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查│ 案 號 │95年度毒偵字第4697號 │96年度毒偵字第1527號 │├─┼──────┼───────────┼───────────┤│最│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後├──────┼───────────┼───────────┤│事│ 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2083號 │96年度訴字第1217號 ││實├──────┼───────────┼───────────┤│審│ 判決日期 │96年6 月29日 │96年9 月28日 │├─┼──────┼───────────┼───────────┤│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定├──────┼───────────┼───────────┤│判│ 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2083號 │96年度訴字第1217號 ││決├──────┼───────────┼───────────┤│ │ 確定日期 │96年8 月27日 │96年10月29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叁月 │已減刑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易科罰金或易服勞│ │ ││役之折算標準 │ │ │├────────┼───────────┴───────────┤│ 備 註 │編號五所示之罪,業經本院於96年度訴字第1217號判││ │決時減為有期徒刑6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