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88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鑫醇興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6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鑫醇興業有限公司法人違反雇主對防止電、熱及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叁萬元。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鑫醇興業有限公司因於民國94年7月7日犯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1 項之罪,經本院以95年度桃勞安簡字第13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調偵字第298 號)判處罰金新臺幣6 萬元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罪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劉霜潔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