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98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28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紫凌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附表: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共同連續傷害人之身體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壹年 │有期徒刑捌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277 條第1 項 ││ │第2 項 │第1 項 │ │├────────┼───────────┼───────────┼───────────┤│ 犯 罪 日 期 │94年10月4 日 │94年10月6 日 │91年12月16日 │├─┬──────┼───────────┼───────────┼───────────┤│偵│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查│ 案 號 │94年度毒偵字第5627號 │94年度毒偵字第5627號 │91年度偵字第12338號 │├─┼──────┼───────────┼───────────┼───────────┤│最│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後├──────┼───────────┼───────────┼───────────┤│事│ 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268號 │95年度訴字第268號 │96年度訴緝字第30號 ││實├──────┼───────────┼───────────┼───────────┤│審│ 判決日期 │95年4 月28日 │95年4 月28日 │95年8 月22日 │├─┼──────┼───────────┼───────────┼───────────┤│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定├──────┼───────────┼───────────┼───────────┤│判│ 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268 號 │95年度訴字第268 號 │95年度訴緝字第30號 ││決├──────┼───────────┼───────────┼───────────┤│ │ 確定日期 │95年6 月29日 │95年6 月29日 │95年9 月25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叁月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肆月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易科罰金或易服勞│ │ │ ││役之折算標準 │ │ │ │├────────┼───────────┴───────────┴───────────┤│ 備 註 │⒈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5年度訴字第268 號判決時││ │ 同時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4 月 ││ │⒉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聲字第1045號裁││ │ 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10月 │└────────┴───────────────────────────────────┘┌────────┬───────────┬───────────┬───────────┐│ 編 號 │ 四 │ 五 │ 六 │├────────┼───────────┼───────────┼───────────┤│ 罪 名 │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轉讓第一級毒品未遂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拾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 │第1 項 │第2 項 │第5 項、第1 項 │├────────┼───────────┼───────────┼───────────┤│ 犯 罪 日 期 │95年5 月12日起至同年 6│95年5 月14日為警採尿回│94年10月6 日 ││ │月6 日止 │溯96小時內某時許 │ │├─┬──────┼───────────┼───────────┼───────────┤│偵│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查│ 案 號 │94年度毒偵字第2783號 │94年度毒偵字第2783號 │95年度偵字第20826 號 │├─┼──────┼───────────┼───────────┼───────────┤│最│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後├──────┼───────────┼───────────┼───────────┤│事│ 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1761號 │95年度訴字第1761號 │95年度訴字第2826號 ││實├──────┼───────────┼───────────┼───────────┤│審│ 判決日期 │95年10月19日 │95年10月19日 │96年2 月9 日 │├─┼──────┼───────────┼───────────┼───────────┤│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定├──────┼───────────┼───────────┼───────────┤│判│ 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1761號 │95年度訴字第1761號 │95年度訴字第2826號 ││決├──────┼───────────┼───────────┼───────────┤│ │ 確定日期 │95年11月11日 │95年11月11日 │96年3 月19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 │有期徒刑伍月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易科罰金或易服勞│ │ │ ││役之折算標準 │ │ │ │├────────┼───────────┴───────────┴───────────┤│ 備 註 │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5年度訴字第1761號判決時同││ │時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7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