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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自字第 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自字第9號自 訴 人 戊○○

丁○○法定代理人 庚○○代 理 人 廖國訓律師

陳守東律師被 告 辛○○選任辯護人 張育祺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辛○○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辛○○原為北區房屋仲介公司(下稱北區房屋公司)之監察人,案外人游日正則為董事長。民國91年5 月25日游日正因華航澎湖空難死亡,辛○○竟趁此機會,意圖為北區房屋公司不法之利益,而於93年5 月25日捏造不實事實及證據,指稱游日正任內虧空北區房屋公司財產,而依民法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及繼承之法律關係,以北區房屋公司為原告,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下稱桃園地院民事庭)對包括自訴人在內之游日正繼承人提起民事訴訟,使桃園地院民事庭陷於錯誤,於95年8 月1 日錯誤判決包括自訴人在內之游日正繼承人應於繼承游日正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北區房屋公司新台幣(下同)86,852,561元及遲延利息。被告在該案件中使用之具體詐術行為包括:⑴指游日正擅自動用北區房屋如附表一所示之資金,用途不明,金額為46,105, 200 元。⑵指游日正擅將北區房屋如附表二所示之資金匯入與北區房屋無業務往來之對象即訴外人林淑惠、宏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匯至新加坡國,金額為15,041,300元。⑶指游日正擅將北區房屋如附表三所示之資金,匯入、存入其私人帳戶或存入其同居情婦即訴外人劉素琴之私人帳戶,金額為45,811,061元。是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9 條第2項之詐欺罪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人之告訴(自訴亦同),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臺上字第1300號判例參考)。而認定犯罪事實應憑積極證據,倘積極證據不足以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著有判例。

三、本件自訴人指被告涉有詐欺罪,無非係以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114 號民事判決(95年8 月1 日宣判)、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612 號民事判決(97年3 月4 日宣判)、及自訴人自行提出之股東往來帳、股東會股東往來明細表、投資明細單、帳單、標題名為北區房屋公司「股東會」及所附之各項財務報表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辛○○固坦認曾擔任北區房屋公司監察人,及曾於上揭時間代表北區房屋公司對包括自訴人在內之游日正繼承人提起上開民事訴訟,惟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我係以北區房屋公司監察人之身分,依公司法第213 條規定,於上揭對自訴人之民事訴訟案件中擔任北區房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此係因游日正過世後,因公司帳務不清,為釐清帳務,遂先由公司內部查帳後,由公司股東會決議成立「查核小組」,並委由會計師進行查核後,依會計師提出之查核報告經股東會決議提起該件民事訴訟。相關訴訟資料及會計表冊係由公司內部會計單位繕製後,由會計單位或法務人員交予承辦之律師,被告均未參與,可見被告本無故意隱匿資料或施詐之行為及故意等語。

四、經查,被告辛○○係以北區房屋公司監察人之身分,代表該公司對包括自訴人在內之游日正繼承人提起上開民事訴訟,經本院認附表一編號1 、9 、10及附表二編號2 此4 部分,或為游日正以北區房屋公司名義之對外投資、或非游日正自行動用領取,而予剔除外,其餘部分則認均為游日正取得或委由訴外人劉素琴代領,或由游日正匯予他人,然在付款登記表、客戶核對簽收表上均無記載各筆款項用途或支付原因,故認此部份游日正確有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之情事,是認北區房屋公司以不當得利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返還利益之訴有理由,而判決包括自訴人在內之游日正繼承人應連帶給付北區房屋公司上揭金額及遲延利息。嗣除游日正配偶之乙○○外,其餘包括自訴人在內之游日正繼承人不服提起上訴,而經台灣高等法院廢棄原判決,並駁回北區房屋公司全部訴訟之判決,而北區房屋公司未再上訴,全案乃告確定,分別有卷附本院民事庭93年度重訴字第11 4號民事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95年度重上字第612 號民事判決可查,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五、惟按刑法詐欺罪之成立,係以行為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為要件。所謂「詐術」,係指行為人將一明知為與客觀存在之事實不符之訊息傳遞他人者而言。倘行為人主觀上確信所傳遞之訊息係屬事實,縱該傳遞之訊息客觀上與事實不符,亦不能認為行為人有詐欺故意。是本案之重點在於,被告辛○○主觀上是否明知游日正並無上揭各淘空北區房屋公司之行為,猶製造此假象向法院起訴以為北區房屋公司謀得不法利益。亦即,身為北區房屋公司監察人之被告,在其依公司法之規定代表北區房屋公司提起該案民事訴訟之時,主觀上是否明知自訴人及被繼承人游日正對北區房屋公司而言,並無民事上之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之償還或賠償義務。經查:

㈠被告及其辯護人辯稱,向自訴人提起民事訴訟求償之決議,

係先由北區房屋公司總經理丙○○於股東會中提議,經股東會決議後始提起。且起訴前公司內部有先行查核對帳,並委請會計師進一步查核提出報告,並提出北區房屋公司製作之標題名為「總表」之資料及由「宏麟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政廷於95年1 月17日出具之查核報告各1 份為證。查該「總表」內有三部份,一、游日正擅將北區房屋公司資金匯入或存入其個人或劉素琴帳戶,總金額達45,811,061元;

二、游日正擅將北區房屋公司資金匯入與公司業務無關對象之帳戶,總金額為15,041,300元;三、游日正擅自動用北區房屋公司資金,去向、用途俱不明,總金額達45,105,200元;此外復詳細表列載明游日正各部份或以票據、或以取款條、或以匯款方式,匯、轉、存入各目的帳戶之日期、各筆金額、帳戶帳號、或兌現票據票號,另附有北區房屋公司之付款登記表、票據影本、銀行之對帳單、交易明細表、及存摺影本。至該由「宏麟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政廷於95年1 月17日出具之查核報告,亦係就上開「總表」所載之各部份進行查核,且在「查核說明」欄中載明,確有如該「總表」內所載之各筆付款流向及事實。依此可見,不論依北區房屋內部查核報告、或依由北區房屋委託之會計師出具之查核報告觀之,均清楚載明確有上揭諸筆公司資金或遭游日正匯入其個人或劉素琴帳戶內、或遭游日正匯入與公司業務無關對象之帳戶內之情事。

㈡據證人甲○○到庭證稱:我自76年開始即擔任北區房屋公司

財務處長,主要擔任「會計」職務。公司另有一個「財務總監」,她是我的主管,也是公司的「老闆娘」(即指「劉素琴」),我不知道公司內部有無這個正式職稱,但在我們部門裡面,劉素琴一直是我們的長官。並證稱:「(你說的游日正領取的款項與業務上無關,是何人發現的?)游日正死後,我們公司有成立一個小組,我跟己○○去查。... (在游日正過世後,你剛剛提到有成立一個小組,由你與己○○去查帳,查完後跟誰報告?)我們直接【將上揭「總表」】交給監察人所委託的那位律師。我們後來也有請會計師做查核報告【即上揭由「宏麟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政廷95年1 月17日查核報告】。... (你直接交給委託的那位律師嗎?你沒有跟公司裡面的人報告嗎?)楊志政副董、乙○○董事長【按係游日正之配偶】。... (查完帳報告交給副董及董事長之後,他們如何處理,你瞭解嗎?)我記得那時候有幾個董事辛○○、楊志政、乙○○、丙○○,我們提出來的資料由他們來決定怎麼處理。... 我們做出來的報告有給各董事看,他們看了之後才再委託會計師查核一遍。...我不記得提出的時間點,但我記得很清楚是『在91年10月11日有一次股東會決議要成立一個債權債務查核小組,我們是根據這個決議來做。』... (你們有請會計師查帳,這也要提出相關的資料,這些資料是誰提供的?)我們整理出來的,我們提供的。... (你印象中,在股東會議上說要告游日正的繼承人,有哪些人提議?)我印象中,有提到,大家都沒有異議。(過程中他們有無諮詢你哪些帳目不清?)沒有,就按照我們查到的資料。... 就按照我們查出來的付款登記表及銀行存摺,其他資料我們董事長都帶走了。」等語。另據證人即北區房屋公司業務經理丙○○到庭證稱:「我自78年或79年開始即任職北區房屋公司,擔任業務總經理一職直到現在,工作範圍是推廣業務、行銷、企劃、人員訓練,並證稱:「(北區房屋有無曾經開過股東會要決議對前董事長游日正提起1 億元的求償?)有。... 應該是我們新任董事長【按即游日正之配偶乙○○】到位後。... 有正式發通知書說明要召開股東會。... 當時決定很單純,在新任董事長上任之後,她想瞭解公司的債權債務,想瞭解有無欠別人錢,『我當時就報告當時她的先生游日正有簽很多借款,向公司借很多錢,所以我請她釐清這方面的債權債務關係』,她完全接受,她說要透明,讓法院來處理。(那這樣,她馬上要告,還是要先整理,把相關事證鞏固後再提告?)要把相關事證鞏固後才提告,所以我們就先把以前董事長借款的單據整理出來,跟新任董事長報告。(何人負責整理單據?)我們的財務單位。(有關去查核游日正生前跟公司借款的情形,是完全由你們內部的財務人員去處理嗎?)那時是請會計透過銀行支出往來匯款紀錄,匯出沒有匯回的,這些就作為呈給法院民事訴訟的依據。... 我們後來有成立一個債務查核小組,組織成員有辛○○及楊副董【按指楊志政】,還有游日正的幾個家屬,透過他們去找會計來查核,再去向銀行函詢。... 後段我不了解有無找會計師,... (你所簽過的該張請款單內容,其中有一個股東往來游日正,結果北區房屋以這筆告游日正侵吞公司款項,如何知道游日正針對這筆股東往來最後有無還款?)我們也沒有看到他還款證明,找不到,而且全公司沒有任何的股東可以這樣來借款的,我看到的只有他。... (請你回憶當日有哪幾個股東你有印象有出席?)包含我、我們董事長,辛○○有沒有來我不確定。(當時決定要提告,是以股東會的表決方式?)是,一致通過。(你記憶所及,當時出席的每個股東都決定要提告?)對。(在決定提告之前,你有無拿什麼資料給他看?)有,包含一些當初選舉的款項、外面投資的款項、借的款項,甚至包含其他他個人的借支。... (怎麼又馬上告游日正的所有繼承人?)她【按指乙○○】擔任董事長之後,我跟她說公私要分明,既然帳目不清,所以這個帳要釐清,因為她要面對公司裡500 個員工」等語。綜上,北區房屋公司對游日正全體繼承人提起上揭民事訴訟之緣由,係游日正於91年5 月間死亡後,由游日正配偶乙○○接任董事長,業務經理丙○○旋向乙○○表示游日正在世時曾多次向公司借款,為明瞭游日正與北區房屋公司間之財務往來狀況,遂建議清查,經乙○○同意後,北區房屋公司旋於91年10月11日召開股東會決議成立「債權債務查核小組」,成員包括公司大股東即本件被告辛○○、及楊志政、丙○○、乙○○等人,並由內部會計人員甲○○、己○○先就公司內尚留存之付款登記表及銀行存摺等資料清查異常之款項流向後,製作上揭詳載游日正動用公司資金惟去向用途俱不明之「總表」1 份交由辛○○、及楊志政、丙○○、乙○○審閱,並決定再委請「宏麟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查核(查核報告則於95年1月17日出具),同時經北區房屋公司召開股東會,決議對游日正之全體繼承人提起上開民事訴訟。

㈢證人丙○○既身為北區房屋公司業務經理,對公司營虧及資

金款項支用流程及實際情形,並當甚為暸解。然據丙○○證稱:「... 公司所有的存款帳戶並沒有用到我的名字,公司有什麼支出形式上會照會我,『甚至有時候也可以不照會』。公司的財務支出我有聽聞,但沒有參與。(你所任職的北區房屋在現金支用中,需要用請款單及支出傳票嗎?)例行性的支出會有單據,... 『但是額外的、大型的,是由董事長決定的支出,不需要有例行性的單據或傳票,他想要有就有,他不想要有就沒有』,這些大型、額外的,董事長決定的支出,他有時會說一半,不會完全告知... 有時候單據會到我這邊來的情形是,上面都是寫『董事長借款』,經常三天、兩天就一次,日期相當密集,金額都是以百萬元為單位,有時候是由出納,有時候是由劉小姐(指劉素琴),拿過來時都寫借款,我真的不方便問,有時候我會說這樣滿密集的,劉小姐會說『你不用問』,我就簽了。我簽並不代表我能決定這個事情,因為借款人不是我,就算我不簽,因為他是大股東,又是董事長,所以他還是可以透過別的管道把錢借出去。作業務的,壓力很大,賣房子頂多賺微薄的佣金,每次看到借幾百幾百的出去,我又制止不了,所以我的壓力很大。... (你既然是總經理,又是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的經營應該有相當的影響及決策,為何能讓董事長予取予求?)從長榮富豪投資獎金並沒有分配到我,就知道股東的身分是名存實亡,今天我會到北區房屋來任職,是游日正叫我過來的,他○○○鄉○○路當到立委,我對他心懷敬畏,我對他的所作所為只有壓力,不敢制止,制止沒有用。... 後面我沒有追著去看,我也不會去追著看,我也不知道他借款的用途,我只是在那一、兩秒鐘,在心理的壓力之下簽了那個單據。... (最後付款登記表,你身為總經理要不要去看公司最後整個付款情況?)不需要。... (民國82年的時候曾經開過股東會?)是。... 這是由董事長主持的股東會議,.. . 根 據我找到的會議記錄,裡面是沒有提到追認損益表的事情,『裡面提到的是要解決立委選舉款及調款』,這就很奇怪,因為我們是買賣房子的,怎麼會去談立委選舉款的事,... 這與公司正常支出不符合。... (股東會)會議主角大部分是在解決債務問題。... 就是他借款出去,董事長會主動在會議上討論他借的這個款怎麼解決,但這不是正式的股東會議,頂多是找三、四個大股東來討論他的借款要怎麼抵扣。而且會議一方面流於形式,也沒有按照法定的程序在15 日 之前以書面通知各股東,並且在通知書內告知會議的事項。... (除了游日正外,其他三位大股東【即上述辛○○、楊志政、王大維】平常公司營運上他們有擔任什麼職務嗎?)很少來,也沒有擔任相關業務上的職務。」等語。再經自訴代理人提出標題名為「82年7 月17日股東會議紀錄」之資料1 份,經丙○○閱覽後,證稱:「(裡面有記載82年5 月1 日至5 月31日的損益報告,連盈餘都還要說明,是否就是你報告?)是。... 作這種損益的報告不是每次會要我去報告,那選擇性的要我去報告時,在開會之前,游日正會交代劉小姐給我一份手寫的資料,不是損益表,用A4紙把我要報告的重點寫一寫,要我根據這個資料去做報告。...營收的部分我知道,但盈餘的數字我沒管,那是董事長負責的。... 我78、79年任職北區房屋的第二個月,我曾經問劉素琴說我這樣衝可以賺多少錢,劉素琴跟我說我只要負責衝業績就好了,賺錢的部分我不用管,我聽到她這樣說,我就沒有再過問了,而且劉素琴跟游日正又有特殊的關係。公司的帳我不可能看過,而且如果要看應該是要找董事長看,我也不可能去找董事長看。... 在我的心目中,她(甲○○)還不到劉素琴的10分之一,我還是以劉素琴為中心。... 我只跟甲○○打聽劉素琴跟董事長的關係,我就不需要再問下去了,我就知道公司的情況。(你對公司的金錢支用,例如請款簽名,你認為你只是橡皮圖章嗎?)如果是董事長要,我不會拒絕,如果不是董事長要的,那我不會簽。... (你身為總經理,對這麼大筆的支出,你都簽名了,不會去看你簽名了是誰付嗎?)因為她跟游日正的關係,不可能領完之後她就跑了,她領完之後,一定是交給他的先生,就是游董事長。... 就我的認知,不外乎己○○、甲○○、劉素琴三個人寫這個單子來【指北區房屋公司請款單】,說是董事長要調款,至於調款的用途我不會過問,上面寫股東往來我也不會過問。」等語。嗣經本院訊問時,丙○○亦證稱:「(從你任職北區房屋以來,你們公司每一年有按照規定,召開

1 年1 次股東大會嗎?)沒有,沒有那個制度。(你剛剛說在股東會會看到資產負債表,是什麼性質的股東會?)一般的。(也是非正式的,游日正就是找了三、四個大股東來閒聊公司的營運狀況?)是。」等語(以上均見本院卷三第3頁至第26頁)。

㈣證人即北區房屋公司財務處長甲○○則證稱:「(上揭『財

務總監』,你可以說明她的職務及做些什麼?)我沒辦法詳述,主要是老闆娘的工作是老闆直接交代給她,... 『任何我們公司請款的款項最後都要到我們老闆娘,就是財務總監那邊審核、確認、用印,就是在支票及取款條上蓋帳戶的印鑑章過後才可以支出。』(她這樣的職責,權位是高於妳?)當然是。(妳任財務處長需要到股東會報告公司盈虧及所有營運項目?)有時候董事長會要我參加,而且在我印象中,也沒有開過股東會,我只記得有找過幾個大股東到公司來談事情,也沒有找過小股東,董事長會叫我做會議記錄,我也不知道這種情況算不算股東會。」等語。並稱:「(你看過有哪些股東曾經聚在一起討論、決定過盈餘紅利分派的問題?)我有看過這樣的紀錄,我有做過這樣的紀錄,董事長只是叫我做這樣的紀錄。... 我是根據董事長指示來寫,寫完我就交給他。... (你們財務總監位階是在總經理之上?)他們是不同的... 總經理是負責公司業務,財務總監是行政幕僚,負責財務的... (請說明為何這麼重要的財務總監在所有北區房屋的文件裡面都沒有他的簽字?)我不知道他的想法,她可能認為她是老闆娘。(有沒有可能是她在公司裡面根本沒有權力?)她跟我們老闆的關係,她說的話我們會認為就是老闆在告訴我們怎麼做,所以我們會依照她的指示作,我覺得她的權力很大,影響力很大... 人事的部分我比較不了解,但她是在我們部門內,我們所有會計部分都是由她裁示、決定。」等語。再就自訴代理人所提標題名為北區房屋87年度2 月份「損益表」中,在「營業費用:薪資」項下之「獎金」科目一欄,有以手寫之「200 萬(大哥600萬)①」之註記,對此,甲○○則證稱:「(這200 萬確實是你的字跡?)是,這是董事長交代我註明的。87年董事長可能有資金的需求,需要動用公司的款項,例如董事長有『大哥調款』、『天工』、『競爭力』這三個註記,這代表他有資金的需求,他希望動用這些資金的款項,他叫我放在業務獎金的項下做試算... (『大哥調款』、『天工』、『競爭力』是何意?)因為董事長事業作得很大,天工應該是一家公司,競爭力好像也是一家公司,他做很多投資,但投資的細項我們不清楚,只是他有資金的需求,就會叫我們把這個數字放在試算表跑跑看。」等語。至北區房屋公司日常帳務處理、或關於「游日正調、借款」如何登帳等節,甲○○則證稱:「(調款代表公司資金被領走,相對應的會計科目你們如何列帳?)原則來說,應該列在股東往來,但游日正可能會告訴我再過兩天回來,或是放在我這邊試算。(你不是負責處理會計事務,會計事務不是做憑證的審核、開具傳票、入帳、年終編制財務報表,一筆錢,跑到貸方科目,借方科目是什麼?)所以我剛剛說編的都是試算性質的損益表,我們只是記什麼時候董事長調什麼款。(你們會計人員沒有記帳嗎?)我們以前資料到了劉素琴那邊都是她處理。... 她可能委外處理。(委託誰?)我不知道。(你們北區房屋每年沒有編制正式的報表及公開說明書?)我沒有看過。(你們公司每年度報稅時沒有依照公認的會計原則編制正式的報表?)我不知道。... (錢被領走了,公司有沒有登帳,有登帳的時候是用什麼會計科目登帳?)最後交給劉素琴處理。(也就是說,你們所處理的頂多是原始憑證,有無開傳票等記帳憑證?)我們就是把發票單據整理好,交給劉素琴,她審核之後交給出納開票。(至於整個帳務處理都是她在負責嗎?)對。... 平常我們處理完就會交給劉素琴,由他來處理,就像剛剛審判長說的,應該會有一些資料,但這些資料都被游日正及劉素琴帶走。... 後來游日正死後,我們從出納那邊有關款項支領的簽收資料跟銀行對帳單與銀行存摺核對後發現,有些錢游日正或劉素琴簽收的款項用途不明,似乎有匯到與公司業務無關者的第三人的帳戶或去向不明,或是存到游日正或劉素琴兩人的戶頭,游日正並沒有交代這些款項的用途,只是有時候他要調用的時候,我們有時候問他,他高興就告訴我們是預付款或是投資款,但投資什麼他也不告訴我,高興就說,不高興就不說。... (北區房屋請款單、傳票必須經過哪些人簽名才能支付?)一般事務性的支出,按照單據、發票給財務總監審核過後,認為可以支付了,會叫出納去開票或取款條;如果董事長臨時要動用資金的話,他直接打電話給財務總監,財務總監直接通知出納開支票或取款條,這時候是看誰來領款,有可能是游日正簽收,有可能是劉素琴簽收,簽收後就交代出納處理,這種情形下沒有看過單據。... 要動用資金時只要跟財務總監交代就可以了。(以這種支用方式,帳該列在哪個科目項下?)這部分就全部由財務總監處理,我們公司內部只有一個付款紀錄。... (妳有沒有曾經接受過股東對你諮詢公司帳務的狀況?)曾經有公司的股東楊志政副董跟董事長說要查帳,但董事長不准他查帳,我知道有這個過程。」等語。至北區房屋公司日常請款流程,甲○○則證稱:「(你們公司各項費用支出,需款單位有無公司內部規定需要填寫款項支用申請單之類的?)事務性的不用。... (有無其他部分,例如差旅費、修繕費、廣告費等,要不要填寫申請書?)我們那時候並沒有很明確的這樣做,有時候劉素琴交代我們,我們會寫。(原則上是拿原始憑證來請款嗎?)有時候我們財務總監會叫我們寫,有時候不會,所以不一定要寫請款單。(請款的時候就是拿原始憑證來請款嗎?)就是收據、發票。(原始憑證你們會計人員拿到之後如何處理?)覆核整理。... 我們把原始憑證整理送到劉素琴那邊。(沒有附其他的單據讓負責覆核的人員可以做證明之用?)有時候有,有時候沒有。(你的意思是說,在沒有附請款單的情況下,原始憑證逐級的審核人員都沒有在該憑證或單據上蓋任何章以證明確實經過審核無誤?)有附請款單的時候就會蓋章,沒有附請款單就不會有任何人蓋章。... (你說單據會送到劉素琴那邊,他會不會蓋章?)有時會,有時不會。(上面有財務總監蓋章的欄位嗎?)沒有,最後會給總經理【丙○○】蓋。... 總經理在就交給總經理,劉素琴在就交給劉素琴。(交給總經理之後,他會再交給劉素琴嗎?)看完之後就交給我們,我們再交給劉素琴。(你們這個單據交給總經理看的用意何在?)讓他知道有這筆款項支付。... 我們是尊重他,給他看一下。(他看不看都沒關係嗎?)對,『重點還是我們財務總監。』(財務總監認可之後會直接把這個單據交給出納?)就直接給出納開票,財務總監會指示開幾個月的票。(在沒有請款單只有原始憑證的情形下,也是直接給財務總監看嗎?)對。」等語。復證稱:「帳都在劉素琴那邊。...(在你參加過的股東會當中,是否曾經提到游日正在世的時候,公司資金帳目不清的問題?)董事長過世後,新的董事長及楊副董及鍾副董都希望公司帳目可以釐清,所以才針對游日正以前調動資金的部分清查。」等語。又證稱:「(你剛剛說游日正過世後,你有參加過股東會,這是正式的股東會,還是只是找幾個股東過來談談而已?)有按照正常程序召開。(游日正擔任董事長期間,有無召開這種依正常程序召開的股東會?)我印象中是沒有。... (你是否知道有無定期召開董事會?)就幾個董事到公司來講講話。(像楊志政、辛○○他們平時有固定到公司上班嗎?)沒有。... 他們有事情要談的時候,董事長會約他們。(固定上班的就是丙○○?)對。」等語(本院卷二第132 頁至第161頁)。

㈤綜前業務經理丙○○及財務處長甲○○之證詞,可知在游日

正生前,縱然劉素琴未經北區房屋公司正式編制為何等職務,然在公司內眾人均以「財務總監」稱之,雖非游日正之法定配偶,亦為眾人視為「老闆娘」,縱如正式編制之財務處長甲○○,亦均聽命於伊,甚至連綜管公司業務之丙○○,遇劉素琴以「大哥」游日正需用款為名,持「請款單」前來時,丙○○亦僅得乖乖聽命,不敢多問。可見劉素琴縱無正式職稱,在公司內亦儼然以「老闆娘」自居,實質地位及影響力非但較有正式職稱之丙○○及甲○○為高,更不下於董事長游日正本人。次就平日公司例行性費用之支出,需款單位將原始憑證黏貼至請款申請書後,固需逐層交由甲○○、丙○○蓋章審核,然最後仍由「財務總監」劉素琴定奪;倘係游日正臨時需款,則游日正或去電劉素琴,由劉素琴直接囑出納單位開立支票或取款條後,交由劉素琴或游日正領兌,亦未清楚交代用途去向;有時游日正則以「董事長借款」、「大哥調款」、「投資」為由,由劉素琴填載請款單後,要求業務經理丙○○簽名蓋章即可,不需多問用途及去向,且金額均在數百萬元之譜,可見丙○○雖貴為業務經理,但就游日正、劉素琴二人之鉅額調、借款或投資資金需求,無非橡皮圖章而已,毫無審核、拒絕、甚或請求渠二人清楚說明用途去向之能力。至甲○○雖為財務處長,本應負責公司日常會計事務,然亦僅能依劉素琴之命整理交付包括收據、請款單等原始憑證,至日常帳務則由劉素琴全權委外處理,甲○○對於公司交易之分錄製作、日記帳、分類帳等過帳程序,亦均毫無所悉。亦即,就實際情形而言,游日正、劉素琴二人平日確能對公司款項之撥用一手遮天,且阻絕外界一切過問。

㈥再參以丙○○證稱:「我自82年開始就是股東... 股權的受

讓,『依董事長的意思為主』,因為我不可能憑空增加股權,例如董事長同意我增加百分之二或三,有時候不用付錢。... 當初有個大股東叫王大維,因為他過世,所以他本身所有的股份全權由我們董事長作主,全權分配,我做不了主。」等語。可見,丙○○縱然貴為業務經理,就自身對北區房屋公司之股權分配,仍須聽命於游日正。此外據自訴代理人提出之標題名為「長榮富豪」之權益分配計算表,並據此主張此即為游日正生前以公司資金投資「長榮富豪」建案後分配盈餘之證據,其中「C 」部分:「因該筆現金直接支付2980萬舊股東之權益分配」乙節,載明該投資案之盈餘係分配與丙○○、甲○○所稱之公司大股東辛○○、楊志政、王大維等三人,至亦身為公司大股東之一之業務經理丙○○則不與之,對此,丙○○亦證稱:「從長榮富豪投資獎金並沒有分配到我,就知道股東的身分是名存實亡,『今天我會到北區房屋來任職,是游日正叫我過來的,他○○○鄉○○路當到立委,我對他心懷敬畏,我對他的所作所為只有壓力,不敢制止,制止沒有用。』... (你不擔心事後開股東會,會有其他股東追究責任嗎?)從長榮富豪的投資案,就是由三大股東【按即除游日正外之「辛○○」、「楊志政」、及「王大維」】把獲利給分掉的情況來看,其他的大股東怎麼會來追究,至於他的責任他們自己會去喬。... 這17年來其實就是1 本爛帳,誰都扯不清,就長榮富豪這個投資案,他們都可以私下瓜分,他們誰也不敢講誰。... (你沒有要求董事長把帳給你看?)我不可能這樣做,他可以馬上叫我離開。(依照股東的身分你可以要求查帳?)他們沒有把我當股東,光看到4000多萬沒有分紅給我,我就知道我只是業務人頭,所以怎麼可能跟董事長說要看帳,連兩個大股東【按指辛○○及王大維】都不去看了。... (在游日正生前,你們公司內部沒有任何的人,對游日正借款的情形提出質疑,然後請求公司的相關權責人員去做徹查?)曾經有,楊副董【按即楊志政】有來公司,也有問到我,這部分我記得很清楚,他要找董事長理論,但他又不敢找董事長,他只好找我,我跟他說他找我沒有用,要找董事長,『結果他也不敢找』,之後就不了了之。(楊副董之前應該是大股東?)是。... 我認為長榮富豪他也有分到錢,所以不敢去找董事長,但是他又覺得董事長借錢借的更多,所以找我抱怨。... 我想他不敢講這兩個字(徹查)。他說要吵,頂多去吵一吵。... 核心的股東例如長榮富豪這個,大家都有分配到好處,所以大家都會包容一下。(所以你所謂的核心股東包括辛○○、王大維?)是,還有楊志政。」等語。又證稱:「(你身為股東,在所製作的損益表都有寫盈餘,你涉及到的權益那麼大,完全都沒有分配,你有無對游日正抗議過,有無跟其他股東討論過?)游日正私下有拿錢給我,包括三節、除夕,包個二、三十萬給我,但我認為那是對我個人的獎勵,不算是紅利,包括我父親過世的時候,我跟他說我要奔喪,他請劉素琴給我50萬,他對我很好,所以我也不會跟他計較那些。」等語。甲○○亦證稱:「(游日正在公司裡面,他的權威夠鞏固嗎?)在我的看法,我看到的是他講了就算數,他是比較強勢的。」等語。綜此諸情,並與前述各節交互勾稽,可見於游日正在世時,不僅丙○○懾於游日正「立法委員」之特殊身分,且因感念游日正昔日提攜之情,及平日經濟上多所照顧,因而甚感壓力,為保工作不得不聽命行事。甚如其他大股東如本案被告辛○○、楊志政、王大維等人,或亦恫於游日正之特殊身份,或亦曾與游日正雨露均沾,故渠等固於日常往來中明知、目睹公司款項多次、大筆地遭游日正、劉素琴莫名動用,縱然懷疑彼二人早已將公司資金視之為禁臠,亦敢怒不敢言,更未敢多加置喙。直至游日正與劉素琴於91年5 月突因意外死亡,由游日正之配偶乙○○接任董事長後,方由親眼目睹經手游日正、劉素琴擅自動用公司款項之丙○○於正式召開之股東會中,以業務經理之身分首先發難,提議清查游日正、劉素琴二人與公司往來資金之流向及用途,其餘人等見機不可失,亦起而效尤,終一致決議成立上揭「債權債務查核小組」,委由主管會計事務之財務處長甲○○就公司內之各該請款單、付款登記表、支票及銀行往來記錄執行清查。再據甲○○證稱:「(你做這表【總表】有無對照其他相關的帳務資料?)帳務資料不在我們這裡,我們就看付款登記表及銀行對帳,一筆一筆核對。(這些都是沒有原始憑證嗎?)沒有,事後都沒有再繳回來。... 例如像調款,事後也沒有看到還款的情形,像投資,也沒有看到投資憑證,也沒有投資的產權登記在公司的名下,錢存到與公司無關者的帳戶,也沒有交代這筆錢怎麼處理。(你們剛剛說去查是單純查支出,還是去查各個銀行帳戶的入款是否跟游日正有關?)有查過,所以有入款的部分就直接剔除掉。(這樣你們如何去勾稽這筆入款是當時游日正哪一筆支出的還款?)劉素琴會告訴出納這筆款項是否有回來。(所以也是劉素琴跟出納講過嗎?)對。... 因為我們公司的錢主要業務都是佣金收入,佣金收入都有發票,這部分都相當確定,所以如果有其他大筆款項進來,我們出納發現後,會主動問劉素琴這是什麼錢。不過這種情況很少,大部分劉素琴都會交代董事長還款是還哪一筆。」等語。亦即,甲○○係將之前由劉素琴或游日正以借、調款或投資等名義所書具之請款單、付款登記表、支票及銀行往來記錄逐筆清查,並剔除嗣後確有返還公司之部分後,將其餘異常部分歸納為「去向用途不明」、「匯入與北區房屋公司無業務往來之對象」、及「匯入或存入游日正或劉素琴私人帳戶」等三部分,並詳予列明游日正各部分中或以票據、或以取款條、或以匯款方式,匯、轉、存入各目的帳戶之日期、各筆金額、帳戶帳號、或兌現票據票號,並附有北區房屋公司之付款登記表、票據影本、銀行之對帳單、交易明細表、及存摺影本等相關證據,而製為上揭「總表」,提交予乙○○、丙○○、辛○○、楊志政等股東審閱,諸位股東眼見清查結果確有蹊蹺,適正呼應內心潛藏已久至深且刻之懷疑,故而決議依公司法之規定,由辛○○以公司監察人之身分,對游日正之全體繼承人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此即渠等提起上揭民事訴訟之緣由及經過。就此而言,不論自客觀上言之,游日正或劉素琴究有無將公司資產視之為禁臠之淘空行為,然被告辛○○或參與決議提起訴訟之其他股東諸如丙○○、楊志政等人,係基於其各自親眼目睹之親身經驗、復加以由公司內部及會計師之查核報告,交互參酌後始信此為真而提起訴訟,是可知包括被告辛○○在內之各股東,主觀上絕無明知游日正並未淘空公司資產,猶為自游日正繼承人處取得不法利益而故意捏造事實起訴之詐欺行為及故意,至為明確。

四、綜上所述,自訴人所指尚不足以證明被告辛○○有何向法院施詐之行為及詐欺意圖,自難以自訴人單方面之主觀認知,以擬制、推測之方法,遽入被告於罪。被告被訴此部分詐欺犯行,不能證明,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林蕙芳法 官 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文靜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附表: │├──────────────────────────────────────────────────────┤│一、訴外人游日正擅自動用原告公司資金,去向用途不明部分,金額為新臺幣46,105,200元: │├─┬──────┬─────────┬─────┬─────┬──────────┬────────────┤│編│支 付 日 期 │轉入或兌現日 │金 額│票 號 │帳 號│備 註││號│ │ │(新臺幣)│ │ │ │├─┼──────┼─────────┼─────┼─────┼──────────┼────────────┤│1│80年3月18日 │⒈80年4月1日兌現 │350萬元 │0000000 │竹企會稽分行甲存帳號│由訴外人劉素琴代收 ││ │ │⒉80年4月3日兌現 │350萬元 │0000000 │0000-000000-0 │ ││ │ │⒊80年4月3日兌現 │300萬元 │0000000 │ │ │├─┼──────┼─────────┼─────┼─────┼──────────┼────────────┤│2│80年6月11日 │80年7月2日兌現 │700萬元 │0000000 │竹企會稽分行甲存帳號│由訴外人劉素琴代收 ││ │ │ │ │ │0000-000000-0 │ │├─┼──────┼─────────┼─────┼─────┼──────────┼────────────┤│3│84年3月21日 │84年3月21日兌現 │100萬元 │0000000 │竹企會稽分行甲存帳號│由訴外人劉素琴代收 ││ │ │ │ │ │0000-000000-0 │ │├─┼──────┼─────────┼─────┼─────┼──────────┼────────────┤│4│84年5月3日 │⒈84年6月10日兌現 │400萬元 │0000000 │台銀桃園分行甲存帳號│由訴外人劉素琴代收 ││ │ │⒉84年7月10日兌現 │400萬元 │0000000 │000-000-00000-0 │ │├─┼──────┼─────────┼─────┼─────┼──────────┼────────────┤│5│84年10月26日│84年10月28日兌現 │38萬元 │0000000 │竹企會稽分行甲存帳號│由訴外人游日正代收 ││ │ │ │ │ │0000-000000-0 │ │├─┼──────┼─────────┼─────┼─────┼──────────┼────────────┤│6│88年2月10日 │88年2月11日兌現 │90萬元 │0000000 │土銀中壢分行甲存帳號│由訴外人劉素琴代收 ││ │ │ │ │ │000-000-00000-0 │ │├─┼──────┼─────────┼─────┼─────┼──────────┼────────────┤│7│88年8月27日 │⒈88年8月30日提現 │80萬元 │取款條 │竹企會稽分行乙存帳號│由訴外人劉素琴代收 ││ │ │ │ │ │0000-000000-0 │ ││ │ │⒉88年8月30日兌現 │95萬元 │001340 │竹企會稽分行甲存帳號│ ││ │ │ │ │ │0000-000000-0 │ │├─┼──────┼─────────┼─────┼─────┼──────────┼────────────┤│8│88年10月19日│88年10月20日現支 │50萬元 │取款條 │竹企會稽分行乙存帳號│由訴外人劉素琴代收 ││ │ │ │ │ │0000-000000-0 │ │├─┼──────┼─────────┼─────┼─────┼──────────┼────────────┤│9│85年1月11日 │85年1月11日 │50萬元 │0000000 │竹企會稽分行甲存帳號│由訴外人劉素琴代收 ││ │ │ │ │ │0000-000000-0 │ │├─┼──────┼─────────┼─────┼─────┼──────────┼────────────┤││85年1月26日 │85年1月26日提現 │100萬元 │取款條 │竹企會稽分行乙存帳號│由訴外人劉素琴代收 ││ │ │ │ │ │0000-000000-0 │ │├─┼──────┼─────────┼─────┼─────┼──────────┼────────────┤││85年1月31日 │85年1月31日 │400萬元 │0000000 │竹企會稽分行甲存帳號│由訴外人劉素琴代收 ││ │ │ │ │ │0000-000000-0 │ │├─┼──────┼─────────┼─────┼─────┼──────────┼────────────┤││85年2月14日 │85年2月14日 │300萬元 │0000000 │竹企會稽分行甲存帳號│由訴外人劉素琴代收 ││ │ │ │ │ │0000-000000-0 │ │├─┼──────┼─────────┼─────┼─────┼──────────┼────────────┤││85年9月19日 │⒈85年9月19日兌現 │75,200元 │0000000 │竹企會稽分行甲存帳號│由訴外人劉素琴代收 ││ │ │ │ │ │0000-000000-0 │ ││ │ │⒉85年9月19日提現 │200萬元 │取款條 │竹企會稽分行乙存帳號│ ││ │ │ │ │ │0000-000000-0 │ │├─┼──────┼─────────┼─────┼─────┼──────────┼────────────┤││87年2月17日 │⒈87年2月17日提現 │450萬元 │取款條 │竹企會稽分行乙存帳號│由訴外人劉素琴代收 ││ │ │ │ │ │0000-000000-0 │ ││ │ │⒉87年2月17日兌現 │150萬元 │0000000 │竹企會稽分行甲存帳號│ ││ │ │ │ │ │0000-000000-0 │ │├─┴──────┴─────────┴─────┴─────┴──────────┴────────────┤│二、訴外人游日正擅將原告公司資金匯入與原告公司無業務往來之對象,金額為新臺幣15,041,300元: │├─┬──────┬─────────┬─────┬─────┬──────────┬────────────┤│1│80年5月24日 │⒈80年5月24日匯款 │900萬元 │取款條 │竹企會稽分行乙存帳號│匯款予訴外人林淑惠 ││ │ │ │ │ │0000-000000-0 │ ││ │ │⒉80年5月24日匯款 │170萬元 │取款條 │竹企永安分行乙存帳號│ ││ │ │⒊80年5月24日匯款 │150萬元 │0000000 │0000-0000000-0 │ ││ │ │ │ │ │竹企永安分行甲存帳號│ ││ │ │ │ │ │0000-000000-0 │ │├─┼──────┼─────────┼─────┼─────┼──────────┼────────────┤│2│84年4月26日 │84年4月28日 │1,105,000 │0000000 │竹企永安分行甲存帳號│匯款予訴外人宏邦建設股份││ │ │ │元 │ │0000-000000-0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3│87年6月9日 │87年6月9日 │1,736,300 │取款條 │竹企會稽分行乙存帳號│匯款至新加坡予訴外人 ││ │ │ │元 │ │0000-000000-0 │ZHENG YUE ││ │ │ │ │ │ │ │├─┴──────┴─────────┴─────┴─────┴──────────┴────────────┤│三、訴外人游日正擅將原告公司資金入或存入其私人帳戶,金額為新臺幣45,811,061元: │├─┬──────┬─────────┬─────┬─────┬──────────┬────────────┤│1│80年12月20日│80年10月20日 │700萬元 │取款條 │竹企會稽分行乙存帳號│匯款至訴外人游日正龍潭合││ │ │ │ │ │0000-000000-0 │庫0000-00000000-0帳戶 │├─┼──────┼─────────┼─────┼─────┼──────────┼────────────┤│2│83年12月30日│⒈83年12月30日提現│100萬元 │取款條 │郵局帳號00000000 │存入訴外人游日正竹企會稽││ │ │⒉83年12月30日現金│140萬 │取款條 │竹企永安分行乙存帳號│分行0000-000000-0帳戶 ││ │ │ │ │ │0000-0000000-0 │ ││ │ │⒊83年12月30日轉付│60萬元 │取款條 │竹企會稽分行乙存帳號│ ││ │ │ │ │ │0000-000000-0 │ │├─┼──────┼─────────┼─────┼─────┼──────────┼────────────┤│3│84年4月19日 │84年4月20日提現 │180萬元 │取款條 │郵局帳號00000000 │存入訴外人游日正竹企會稽││ │ │ │ │ │ │分行0000-000000-0帳戶 │├─┼──────┼─────────┼─────┼─────┼──────────┼────────────┤│4│87年6月19日 │87年6月19日 │6,850,400 │0000000 │竹企會稽分行甲存帳號│匯至訴外人游日正利寶銀行││ │ │ │元 │ │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帳戶 │├─┼──────┼─────────┼─────┼─────┼──────────┼────────────┤│5│87年8月17日 │87年8月18日 │500萬元 │0000000 │竹企會稽分行甲存帳號│存入訴外人游日正竹企會稽││ │ │ │ │ │0000-000000-0 │分行0000-000000-0帳戶 │├─┼──────┼─────────┼─────┼─────┼──────────┼────────────┤│6│87年10月8日 │87年10月8日 │200萬元 │0000000 │竹企會稽分行甲存帳號│存入訴外人游日正竹企會稽││ │ │ │ │ │0000-000000-0 │分行0000-000000-0帳戶 │├─┼──────┼─────────┼─────┼─────┼──────────┼────────────┤│7│87年11月9日 │87年11月9日 │50萬元 │000137 │竹企會稽分行甲存帳號│存入訴外人游日正竹企會稽││ │ │ │ │ │0000-000000-0 │分行0000-000000-0帳戶 │├─┼──────┼─────────┼─────┼─────┼──────────┼────────────┤│8│88年4月22日 │⒈88年4月22日現支 │80萬元 │取款條 │竹企會稽分行乙存帳號│存入訴外人游日正竹企會稽││ │ │ │ │ │0000-000000-0 │分行0000-000000-0帳戶 ││ │ │⒉88年4月23日轉支 │40萬元 │取款條 │竹企永安分行乙存帳號│ ││ │ │ │ │ │0000-0000000-0 │ ││ │ │⒊88年4月26日 │80萬元 │0000000 │竹企永安分行甲存帳號│ ││ │ │ │ │ │0000-000000-0 │ │├─┼──────┼─────────┼─────┼─────┼──────────┼────────────┤│9│88年5月20日 │⒈88年5月24日轉支 │50萬元 │取款條 │竹企永安分行乙存帳號│存入訴外人游日正竹企會稽││ │ │ │ │ │0000-0000000-0 │分行0000-000000-0帳戶 ││ │ │⒉88年5月21日轉支 │80萬元 │取款條 │竹企會稽分行乙存帳號│ ││ │ │ │ │ │0000-000000-0 │ ││ │ │⒊88年5月24日轉支 │70萬元 │取款條 │竹企會稽分行乙存帳號│ ││ │ │ │ │ │0000-000000-0 │ │├─┼──────┼─────────┼─────┼─────┼──────────┼────────────┤││88年6月12日 │⒈88年6月21日轉支 │100萬元 │取款條 │竹企永安分行乙存帳號│存入訴外人游日正竹企會稽││ │ │ │ │ │0000-0000000-0 │分行0000-000000-0帳戶 ││ │ │⒉88年6月21日轉支 │100萬元 │取款條 │竹企會稽分行乙存帳號│ ││ │ │ │ │ │0000-000000-0 │ │├─┼──────┼─────────┼─────┼─────┼──────────┼────────────┤││88年8月19日 │⒈88年8月21日轉支 │90萬元 │取款條 │竹企會稽分行乙存帳號│存入訴外人游日正竹企會稽││ │ │ │ │ │0000-000000-0 │分行0000-000000-0帳戶 ││ │ │⒉88年8月21日轉支 │40萬元 │取款條 │竹企會稽分行乙存帳號│ ││ │ │ │ │ │0000-000000-0 │ ││ │ │⒊88年8月21日轉支 │70萬元 │取款條 │竹企會稽分行乙存帳號│ ││ │ │ │ │ │0000-000000-0 │ │├─┼──────┼─────────┼─────┼─────┼──────────┼────────────┤││85年11月5日 │85年11月5日 │1,254,421 │0000000 │竹企會稽分行甲存帳號│存入訴外人游日正竹企會稽││ │ │ │元 │ │0000-000000-0 │分行0000-000000-0帳戶 │├─┼──────┼─────────┼─────┼─────┼──────────┼────────────┤││85年12月4日 │85年12月4日 │99萬元 │0000000 │竹企會稽分行甲存帳號│存入訴外人游日正竹企會稽││ │ │ │ │ │0000-000000-0 │分行0000-000000-0帳戶 │├─┼──────┼─────────┼─────┼─────┼──────────┼────────────┤││85年12月11日│85年12月11日 │100萬元 │0000000 │竹企會稽分行甲存帳號│存入訴外人游日正竹企會稽││ │ │ │ │ │0000-000000-0 │分行0000-000000-0帳戶 │├─┼──────┼─────────┼─────┼─────┼──────────┼────────────┤││85年12月28日│85年12月18日 │75,200元 │0000000 │竹企會稽分行甲存帳號│存入訴外人游日正竹企會稽││ │ │ │ │ │0000-000000-0 │分行0000-000000-0帳戶 │├─┼──────┼─────────┼─────┼─────┼──────────┼────────────┤││86年1月6日 │86年1月6日 │1,065,200 │0000000 │竹企會稽分行甲存帳號│存入訴外人游日正竹企會稽││ │ │ │元 │ │0000-000000-0 │分行0000-000000-0帳戶 │├─┼──────┼─────────┼─────┼─────┼──────────┼────────────┤││86年2月3日 │86年2月3日 │1,065,200 │0000000 │竹企會稽分行甲存帳號│存入訴外人游日正竹企會稽││ │ │ │元 │ │0000-000000-0 │分行0000-000000-0帳戶 │├─┼──────┼─────────┼─────┼─────┼──────────┼────────────┤││86年3月5日 │86年3月5日 │1,065,200 │0000000 │竹企會稽分行甲存帳號│存入訴外人游日正竹企會稽││ │ │ │元 │ │0000-000000-0 │分行0000-000000-0帳戶 │├─┼──────┼─────────┼─────┼─────┼──────────┼────────────┤││86年4月7日 │86年4月7日 │2,645,040 │0000000 │竹企會稽分行甲存帳號│存入訴外人游日正竹企會稽││ │ │ │元 │ │0000-000000-0 │分行0000-000000-0帳戶 │├─┼──────┼─────────┼─────┼─────┼──────────┼────────────┤││86年5月6日 │86年5月6日 │2,500,400 │0000000 │竹企會稽分行甲存帳號│存入訴外人劉素琴竹企會稽││ │ │ │元 │ │0000-000000-0 │分行0000-000000-0帳戶 │└─┴──────┴─────────┴─────┴─────┴──────────┴────────────┘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08-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