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5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原名陳惠強
(甲○○
樓乙○○己○○丁○○戊○○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郭登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12月13日上午11時為審判期日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宣玉華法 官 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霜潔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