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8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金志雄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二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且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有羈押必要,並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六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十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蘇昭蓉法 官 陳可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谷貞豫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