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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16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0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KASIM RAJ

印度籍(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洪惠平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KASIM RAJAMOHAMED 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被告KASIM RAJAMOHAMED 因違反懲治走私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上開罪嫌,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6年10月29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被告有同條項第1 款之羈押原因,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 月2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惟無依本案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認現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林家賢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璟佳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裁判日期:2008-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