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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16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0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KASIM RAJ選任辯護人 洪惠平律師上列聲請人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KASIM RAJAMOHAMED 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 由被告KASIM RAJAMOHAMED 前因違反懲治走私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上開罪嫌,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6年10月29日起執行羈押,並於97年1月29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3 月2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林家賢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璟佳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裁判日期:2008-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