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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訴緝字第 43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緝字第4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原名林相男選任辯護人 顏文正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7122號、第1061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減為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駕駛人署名(含複寫)捌佰拾貳枚沒收。

事 實

一、甲○○(原名林相男)與丁○○、乙○○(丁○○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988 號判決判處無罪,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693號判決駁回上訴;乙○○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988 號判決有期徒刑2 年8 月,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693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2 年8 月,減為有期徒刑1 年4 月。)均為三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三有公司)股東,由甲○○負責投標工程,丁○○負責出資,乙○○則負責資金運用及協助工程進行,而桃園縣政府工務局於民國93年6 月至7 月間,執行「桃園縣南崁溪(攔河堰至南平橋段)違建拆除後營建剩餘混合料及廢棄物清運工程」公共工程,由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公務員之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技工李榮豐、李明儒、楊順聰(李明儒、楊順聰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988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3 年6 月、有期徒刑3 年,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693號判決分別改判有期徒刑3 年6 月減為有期徒刑

1 年9 月、有期徒刑3 年減為1 年6 月)負責協助違章建築拆除及清運業務。上開工程係由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公開招標,三有公司於92年12月16日以低於底價百分之80之新臺幣(下同)463 萬元價格得標,依三有公司甲○○所提出經桃園縣政府工務局核定之清運處理計畫中,必須由三有公司所呈報經桃園縣政府工務局核備之奕順交通有限公司司機、車輛將「拆除後營建剩餘混合料及廢棄物土石方」(下稱B5類物品)載往苗栗縣西湖鄉鄉○○村之苗栗鴨母坑棄土場傾倒,其餘「拆除後營建剩餘混合料及廢棄物」(下稱B8類物品)則由介華事業有限公司司機、車輛載往基隆市○○區○○街3 、5 號之永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永竟公司)處理。惟三有公司得標後,甲○○及乙○○竟為節省成本,於93年6 月間,向苗栗鴨母坑棄土場負責人王國振(由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988 號判決)購買以鴨母坑棄土場負責人陳萬貴名義出具之「苗栗縣西湖鄉鴨母坑棄土場收受同意書」以作為向桃園縣政府提出之清運處理計畫內容之一,而擬於開工後不實際將B5類物品運送至苗栗鴨母坑棄土場,王國振並同意將「苗栗鴨母坑土資場運輸管制章」蓋印於之後工程所使用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合法收容處理場所簽名欄中,俾利三有公司報請桃園縣政府審核;甲○○、乙○○另於提出清運計畫書前某時,向永竟公司之不詳成年人士取得其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作為清運計畫書內容之一,並經永竟公司之不詳成年人士同意B8類物品不實際進入永竟公司而得使用永竟公司之「永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印章蓋印於之後工程所使用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合法收容處理場所簽名欄中,俾利三有公司報請桃園縣政府審核。桃園縣政府工務局定93年7 月29日開工,為防止承包廠商三有公司未依約處理上開B5類、B8類物品,乃於開工數日前指派李明儒、楊順聰及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拆除隊技士李榮豐於開工期間分別進駐南崁溪工地、基隆永竟公司、苗栗鴨母坑棄土場擔任查核監工,李明儒負責監督三有公司有依照約定由核備之司機、車輛進入南崁溪工地載運B5 類 或B8類物品出場,B5類物品抵達苗栗鴨母坑棄土場時,需由李榮豐查對是否為核備之司機、車輛載運南崁溪工地之B5類物品入場,B8類物品抵達基隆永竟公司時,需由楊順聰查對是否為核備之司機、車輛載運南崁溪工地之B8類物品入場,查核無誤後,李明儒、楊順聰、李榮豐在其等職務上所管領由三有公司所製作經桃園縣政府同意給予憑證序號之「桃園縣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公文書(一式四聯,第一聯由三有公司留存,第二聯由清運單位留存,第三聯由苗栗鴨母坑棄土場或永竟公司留存,第四聯由桃園縣政府留存)空白處簽名以示負責,運送之司機應隨身攜帶以此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以供攔檢,三有公司於運送完畢後,亦可依上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向桃園縣政府請領款項。三有公司實際執行業務股東甲○○、乙○○擬不履行運送B5類至苗栗鴨母坑棄土場、運送B8類至基隆永竟公司之約定,竟夥同李明儒、楊順聰、李榮豐(李榮豐所涉犯行應另由檢察官偵查)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及公務員登載不實於公文書進而行使之犯意聯絡,於93年

7 月29日開工後之93年7 月30日、8 月2 日至8 月5 日間,先由李明儒違反查核命令,未實際核對進入南崁溪工地之司機、車輛是否與清運計畫書所載之司機、車輛相符,而任意放行由乙○○所聯絡而非列冊之司機、車輛進場,並在職務上所管領之附表所示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公文書之「證明文件核發單位」內或下方空白處簽名,以示確由名冊上所載明之司機、車輛進場,再由三有公司監工人員甲○○簽名以示司機、車輛與列冊之司機、車輛相符,並推由李明儒、甲○○、乙○○其中一人或數人在該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駕駛人簽名」欄內偽造附表所示駕駛人之署名,以示署名之司機均有實際前往南崁溪工地載運B5類或B8類物品出場並分別運送至苗栗鴨母坑棄土場或基隆永竟公司,而上開自南崁溪工地出場之B5類、B8類物品除93年7 月30日由非列冊之13臺司機、車輛進入苗栗鴨母坑棄土場外,均未實際運送至苗栗鴨母坑棄土場或永竟公司,李榮豐竟於93年

7 月30日監工期間,在其職務上所管領附表所示編號Z0000000000 號至Z0000000000 號等8 張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公文書(一式四聯)右方空白處簽名表示有實際核對進場車輛與名冊上之司機、車輛無誤,惟李榮豐見93年8 月2日、8 月3 日均無車輛實際進入鴨母坑棄土場而深覺不妥,遂未再應李明儒、甲○○、乙○○之要求在附表所示編號Z0000000000 號至Z0000000000 號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上簽名認可而中止犯意;於93年8 月4 日,因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長陳增祥發覺有異而請本案工程之承辦人員李明儒提出附表所示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李明儒遂將上開登載不實具有公文書性質且內含偽造駕駛人名義出具之私文書性質的93年7 月30日、8 月2 日、8 月

3 日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交由陳增祥審查,以為行使;而楊順聰於93年8 月5 日應至永竟公司監工期間,竟未實際到場監工,而由乙○○將附表所示編號Z0000000000 號至Z0000000000 號等8 張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一式四聯)送至楊順聰桃園縣桃園市○○路○○○ 巷○○號住處內,楊順聰再於上開其職務上所管領之證明文件公文書右下方空白處簽名表示有實際核對進場車輛與名冊上之司機、車輛無誤;上開行為足生損害於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審核三有公司是否依據契約履行之正確性及桃園縣政府管理三有公司是否依法進行廢棄物之清除,並足生損害於附表所示之駕駛人本人。嗣於93年8 月4 日,因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長陳增祥審查李明儒提出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認為有造假之虞,遂於93年8 月5 日與桃園縣政府工務局政風室人員前往南崁溪工地檢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按刑事審判上之共同被告,係為訴訟經濟等原因,由檢察官或自訴人合併或追加起訴,或由法院合併審判所形成,其間各別被告及犯罪事實仍獨立存在。故共同被告對於其他共同被告之案件而言,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為確保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證人於審判中,應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最高法院93年臺上字第5726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被告甲○○與被告李明儒、楊順聰、乙○○、丁○○、王國振等人雖同為本案被告,就被告甲○○而言,同案被告李明儒、楊順聰、乙○○、丁○○、王國振之陳述,無異均屬「被告以外之人」之陳述。證人李榮豐、葉雲淦、趙文杰、羅金發、陳義、邱顯昌、尹義永、陳燈科、童勝昌、陳增祥、陳智銓、李秋梅、林奎璿及本件共同被告分別於桃園縣調查站所為之證詞、偵查中所為之證詞,就被告甲○○而言,均屬審判外之言詞,被告甲○○之辯護人既有爭執證人李榮豐、葉雲淦、趙文杰、羅金發、陳義、邱顯昌、尹義永、陳燈科、童勝昌、共同被告楊順聰、王國振於審判外之陳述有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原則上不援引上開證人、共同被告於桃園縣調查站及偵查中未經具結之證述作為本案證據,惟上開證人、共同被告李明儒、乙○○、丁○○、王國振、楊順聰於桃園縣調查站之供述如與審理中之證述不符,而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則例外具有證據能力,為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所明定,故以下引用上開證人或共同被告李明儒、乙○○、丁○○、王國振於桃園縣調查站之供述作為證明其餘被告犯罪事實存否中之證據,均為本院認有特別可信之情況,且為證明本件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而具有證據能力。

二、㈠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與李明儒、楊順聰、乙○○等人有

何公務員登載不實於公文書之犯意聯絡,亦無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之犯行,並辯稱:伊在三有公司負責去開標,施工時負責在工地分類、管機械,但伊不用指揮卡車,卡車司機也是乙○○找的,伊只認識李明儒,不認識楊順聰或李榮豐,而鴨母坑棄土場、永竟公司的地點也不是伊找的,扣案的四聯單伊有簽「林相男」,但伊簽的時候都是空白的,伊是第一個簽的,四聯單上面的司機簽名都不是伊簽的,伊沒有跟李明儒等人有犯意聯絡云云。

㈡經查,同案被告李明儒、楊順聰於93年間,均係桃園縣政府

依據事務管理規則僱用而任職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之技工,負責協助違章建築拆除及清運業務,為依據法令服務於桃園縣政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除據被告李明儒、楊順聰所坦承不諱外,並有桃園縣政府95年10月

14 日 府行庶字第0950305371號函可稽(本院94年度訴字第

988 號卷3 第163 頁)。而本件桃園縣南崁溪(攔河堰至南平橋段)違建拆除後營建剩餘混合料及廢棄物清運工程,係由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公開招標,三有公司於92年12月16日以低於底價百分之80之新臺幣(下同)463 萬元價格得標,並提出本工程之清運處理計畫書,載明本件工程由奕順交通有限公司提供車輛、司機實行運送南崁溪工地之B5類物品至苗栗鴨母坑棄土場處理,由介華事業有限公司提供車輛、司機實行運送南崁溪工地之B8類物品至基隆永竟公司,並均將運送之車籍資料與司機名冊載明於清運計畫書內,桃園縣政府工務局於93年7 月22日召開清運計畫書審查會議,被告甲○○與同案被告李明儒、楊順聰、乙○○、證人李榮豐均參與該會;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指派同案被告李明儒、楊順聰及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拆除隊技士李榮豐於開工期間分別進駐南崁溪工地、永竟公司、苗栗鴨母坑棄土場擔任查核監工,同案被告李明儒負責監督三有公司有依照約定由核備之司機、車輛進入南崁溪工地載運B5類或B8類物品出場,B5類物品抵達苗栗鴨母坑棄土場時,需由李榮豐查對是否為核備之司機、車輛載運南崁溪工地之B5類物品入場,B8類物品抵達基隆之永竟公司時,需由同案被告楊順聰查對是否為核備之司機、車輛載運南崁溪工地之B8類物品入場;本件清運工程於93年7 月29日開工,於93年

7 月30日、8 月2 日、8 月3 日實際清運B5類物品自南崁溪工地出場,93年8 月4 日南崁溪工地辦理分類而暫停清運,於93年8 月5 日預計將南崁溪工地B8類物品清運至基隆永竟公司,惟因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長陳增祥及桃園縣政府工務局政風室人員至南崁溪工地現場會勘發現異狀後,本件由三有公司承包之工程勒令停工等情,除據被告甲○○於桃園縣調查站詢問時供述明確(94年度偵字第7122號卷第2 至7 頁)外,並有同案被告李明儒、楊順聰、乙○○於本院審理中轉換為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94年度訴字第988 號卷2 第267 至292 頁、第309 至323 頁、卷

3 第91至110 頁)及證人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長陳增祥、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技士李榮豐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本院94年度訴字第988 號卷2 第7 至33頁、第68至105 頁),復有三有公司提出之桃園縣南崁溪(攔河堰至南平橋段)違建拆除後營建剩餘混合料及廢棄物清運工程土石方清運計畫書、桃園縣南崁溪(攔河堰至南平橋段)違建拆除後營建剩餘混合料及廢棄物清運工程清運處理計畫書各1 份(偵卷1 第1 至70頁)、桃園縣政府93年8月5 日府工違字第0930195209號函附本件工程清運處理計畫書審查會紀錄、桃園縣政府93年7 月27日函稿、李榮豐及同案被告李明儒、楊順聰之派令各1 份在卷可參(偵卷1 第65至70頁、偵卷5 第65頁)。

㈢本件工程由三有公司得標後,桃園縣政府委由三有公司印製

本件工程序號Z0000000000 至Z0000000000 號、核發單位為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並規定本工程需依上開製作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載運B5類及B8類物品,有桃園縣政府93年7 月27日函稿(即93年8 月9 日府工違字第0930504513號函)可稽(偵卷2 第68、69頁、偵卷5 第66、67頁),該證明文件印製完成後,經由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長、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長閱後無誤,由同案被告李明儒保管,待實際監工時核對無誤,同案被告李明儒應在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下方「證明文件核發單位」欄簽名以示查核無誤,三有公司監工人員應在「承包商監工人員簽名」欄簽名,實際駕駛人應在「駕駛人簽名」欄簽名、永竟公司人員或鴨母坑棄土場人員應在「合法收容處理場所簽名」欄簽名,駐苗栗鴨母坑棄土場監工李榮豐、駐永竟公司監工楊順聰應於「合法收容處理場所簽名」欄旁簽名以示查核無誤,亦有證人陳增祥、曾文敬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本院94年度訴字第98

8 號卷2 第20、21、28、37、40頁)及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足參(卷外證物「四聯單」文件夾)。

㈣被告甲○○雖辯稱:伊只有在南崁溪駐守,並不是專業監工

,計畫書也不是伊寫的,伊內容也沒有仔細看,而施工時伊只負責在工地分類,管機械,不指揮車輛進出,四聯單上伊簽名時是空白的,其他的伊不清楚云云,惟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明儒於本院審理中已證稱:林相男(即甲○○)必須負責工地的物料管理、車輛管控、灑水、司機名稱也是林相男提供,伊必須與林相男一起確認到南崁溪的車輛車牌是否與計畫書相符等語(本院94年度訴字第988 號卷3 第94、95頁)、證人即同案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本案得標後,由甲○○擬定清運計畫書,司機及車子的資料都是伊找到後交給甲○○的,且甲○○是三有公司在南崁溪工地的專業監工等語(本院訴緝卷第44至49頁)、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有參與本件運棄工程,甲○○知道來載運廢棄物的車輛與司機都會與實際狀況不一樣的情形,甲○○大部分都在路的對面跟李明儒在那邊,甲○○在司機要出去時就會寫

1 張四聯單,寫完沒有交給司機就拿回去銷案,甲○○應該會知道開工後清運車輛不會按照清運計畫所載地點去清運,因為甲○○在寫四聯單,不相符都應該了解等語(本院卷訴緝第104 、105 、108 、115 頁),顯見被告甲○○辯稱本案清運計畫書並非其所書寫,亦不清楚四聯單填載情況云云,為臨訟卸責之詞,不足以採信。而附表所示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上司機、車輛不符實情之情況,業據證人羅金發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沒有於93年8 月2 日、8 月3 日駕駛NG-987 號卡車去南崁溪工地載運廢棄土,附表所示有伊簽名的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並不是伊所簽,伊也沒有授權他人簽名,之前伊有將證件交給綽號「員外」的徐金池(應為徐金琪之誤)去報資料,但員外沒有要伊去南崁溪工地載運廢棄土等語(本院94年度訴字第988 號卷2 第19

6 至204 頁)、證人即附表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所列之駕駛人陳義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不知道奕順交通有限公司,伊是將HJ-333 號卡車靠行在路欣公司,也沒有於93年8 月2 日、8 月3 日駕駛卡車到南崁溪載運剩餘土石方,附表所示有伊簽名的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並不是伊所簽,也沒有授權他人簽名,伊只有拿證件給江益成,江益成沒有提到要到哪邊載,後來江益成有說要去南崁溪那邊,但伊有其他工作不能去等語(本院94年度訴字第988 號卷2第205 至212 頁)、證人邱顯昌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沒有於93年8 月2 日、8 月3 日駕駛287 -GE號卡車到南崁溪載運廢棄土,之前車頭徐金琪有說要車籍資料申請通行證,也沒有說要去南崁溪工地載運廢棄土,附表所示有伊簽名的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並不是伊所簽,也沒有授權他人去簽等語(本院卷2 第212 至220 頁)、證人尹義永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沒有於93年8 月2 日、8 月3 日駕駛338 -GE號卡車去南崁溪工地載運廢棄土,附表所示有伊簽名的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並不是伊所簽,證明文件上面的資料是伊的,但簽名寫成「尹義勇」了,伊也沒有授權他人簽名,之前伊有將證件交給江益成去報資料,但江益成沒有要伊去南崁溪工地載運廢棄土等語(本院94年度訴字第988號卷2 第220 至227 頁),證人陳燈科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伊沒有於93年8 月2 日、8 月3 日駕駛FQ-285 號卡車去南崁溪工地載運廢棄土,也都不認識本案被告,附表所示有伊簽名的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並不是伊所簽,伊也沒有授權他人簽名,之前伊有將證件交給綽號「員外」的工頭徐金琪去辦通行證,但伊不知道有要去南崁溪工地載運廢棄土等語(本院94年度訴字第988 號卷2 第228 至232 頁),證人黃正龍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是介華公司的司機,老闆曾有叫伊開車去南崁溪工地給人家照相1 次就回來了,伊開

629 -QC號的車子去,當時只有在門口沒有進入,也沒有載東西出來,老闆沒有提到要載廢棄物至基隆永竟公司,附表有伊簽名的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也不是伊簽的,伊也沒有授權他人簽名(本院94年度訴字第988 號卷第233 至

239 頁)等情,再參附表所示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駕駛人簽名」欄之簽名,93年7 月30日載運之司機依序為簡德利、徐文貴、張慶來、高長生、徐運財、黃世成、陳敏雄、楊坤沛、簡德利、徐文貴、張慶來、高長生;8 月2 日載運之司機依序為『高長生、徐文貴、張慶來、林國煌、徐垂桀、簡德利、邱顯昌、林健宏、俞清彬、謝萬益、鄭光武、尹義「勇」、楊坤沛、呂佳育、陳義、黃世成、陳敏雄、連家欣、徐運財、陳世珍、吳福財、陳燈科、張存謙、陳鄒賢、石光榮、羅金發』、『高長生、徐文貴、張慶來、林國煌、徐垂桀、簡德利、邱顯昌、林健宏、俞清彬、謝萬益、鄭光武、尹義「勇」、楊坤沛、呂佳育、陳義、黃世成、陳敏雄、連家欣、徐運財、陳世珍、吳福財、陳燈科、張存謙、陳鄒賢、石光榮、羅金發』、『高長生、徐文貴、張慶來、林國煌、徐垂桀、簡德利、邱顯昌、林健宏、俞清彬、謝萬益、鄭光武、尹義「勇」、楊坤沛、呂佳育、陳義、黃世成、陳敏雄、連家欣、徐運財、陳世珍、吳福財、陳燈科、張存謙、陳鄒賢、石光榮、羅金發』、『高長生、徐文貴、張慶來、林國煌、徐垂桀、簡德利、邱顯昌、林健宏、俞清彬、謝萬益、鄭光武、尹義「勇」、楊坤沛、呂佳育、陳義、黃世成、陳敏雄、連家欣、徐運財、陳世珍、吳福財、陳燈科、張存謙、陳鄒賢、石光榮、羅金發』;93年8 月3 日載運之司機姓名依序為『高長生、徐文貴、張慶來、林國煌、徐垂桀、簡德利、邱顯昌、林健宏、俞清彬、謝萬益、鄭光武、尹義「勇」、楊坤沛、呂佳育、陳義、黃世成、陳敏雄、連家欣、徐運財、陳世珍、吳福財、陳燈科、張存謙、陳鄒賢、石光榮、羅金發』、『高長生、徐文貴、張慶來、林國煌、徐垂桀、簡德利、邱顯昌、林健宏、俞清彬、謝萬益、鄭光武、尹義「勇」、楊坤沛、呂佳育、陳義、黃世成、陳敏雄、連家欣、徐運財、陳世珍、吳福財、陳燈科、張存謙、陳鄒賢、石光榮、羅金發』、『高長生、徐文貴、張慶來、林國煌、徐垂桀、簡德利、邱顯昌、林健宏、俞清彬、謝萬益、鄭光武、尹義「勇」、楊坤沛、呂佳育、陳義、黃世成、陳敏雄、連家欣、徐運財、陳世珍、吳福財、陳燈科、張存謙、陳鄒賢、石光榮、羅金發』,93年8 月2 日、

8 月3 日均係按照『高長生、徐文貴、張慶來、林國煌、徐垂桀、簡德利、邱顯昌、林健宏、俞清彬、謝萬益、鄭光武、尹義「勇」、楊坤沛、呂佳育、陳義、黃世成、陳敏雄、連家欣、徐運財、陳世珍、吳福財、陳燈科、張存謙、陳鄒賢、石光榮、羅金發』此一順序重複輪替,與偵卷1 第40至42頁運載車輛基本資料比對,上開順序正係按照名冊編號1、3 、5 、7 、9 、11、2 、4 、6 、8 、10、12、26、14、15、25、16、24、17、23、18、22、19、20號之司機姓名而排列,而93年7 月30日亦有重複輪序情形;再依附表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所示93年8 月5 日前往南崁溪工地載運B8類物品之司機依序為「黃正龍、朱光明、張愛民、蔡文傑」、「黃正龍、朱光明、張愛民、蔡文傑」與偵卷1 第50頁運載車輛基本資料比對,上開順序正係按照名冊編號1、2 、3 、4 號之司機姓名排列,若上開司機均有實際前往南崁溪工地載運物品出土分別至苗栗鴨母坑棄土場、基隆永竟公司,勢必因為行走路線、交通狀況、個人因素影響行車時間,自不可能均按照同一輪序又再度回到南崁溪工地載運物品出場,且附表所示「尹義勇」簽名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係「尹義永」之誤載,附表編號Z0000000000 號、Z00000 00000號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陳澄科」之簽名係證人「陳燈科」姓名之誤載,若真係由尹義永、陳燈科前往載運,亦無由將自己名字簽錯,顯見附表所示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一式四聯)上駕駛人簽名欄所示駕駛人之署名均為偽造無訛。

㈤證人李榮豐於本院雖審理中證稱:伊於93年7 月30日起進駐

苗栗鴨母坑棄土場,當天確實有13臺車輛進場,因為第1 天開始監工,現場工作人員還不清楚要怎麼做,所以當天的13張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伊只有簽了8 張,現場車輛伊與現場鴨母坑人員童勝昌有核對,伊有看到車子進來,最後1 臺車輛伊請童勝昌核對,最後1 張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伊有授權童勝昌在上面簽名,且伊有跟李明儒確認過共有13臺車子至南崁溪工地等語(本院94年度訴字第988號卷2 第68至70頁、第80至85頁、第92頁)、證人童勝昌於本院雖證稱:93年7 月30日有進13臺車子到鴨母坑棄土場,桃園縣政府監工有特別交代要簽名,伊也有在7 月30日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其中1 張簽名,附表所示的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其中50至60張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的鴨母坑管制章是伊蓋的,伊有蓋的都有進場,王國振沒有要伊配合作假的棄土證明等語(本院94年度訴字第98

8 號卷3 第44、49、50、52頁)及同案被告王國振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鴨母坑棄土場給三有公司開立進場同意書係表示土方會進場,並沒有約定三有公司不要進場等語(本院94年度訴字第988 號卷2 第148 頁),與同案被告李明儒所稱第

1 天有很積極確認進場的貨車車號與計畫書內的車號是否相合,看到沒有錯,才會簽名等情(本院94年度訴字第988 號卷3 第95頁)相合,惟同案被告王國振於本院審理中既以證人身分證稱:鴨母坑棄土場管制章由童勝昌、桃園的公司小姐保管,因為本件工程的仲介人說三有公司會再進土,叫伊先蓋管制章,所以伊才授意去蓋章等語(本院94年度訴字第

988 號卷2 第148 、149 頁),且於桃園縣調查站詢問中更稱:伊承攬本件即係以單純賣棄土證明方式計價,並未與三有公司約定南崁溪廢棄土石方可實際進場,該土石方未實際進入鴨母坑棄土場,而由三有公司自行處理等語(偵卷4 第12頁)、證人童勝昌於桃園縣調查站詢問時亦稱:李榮豐監工的3 天期間,除第1 天有13臺車進場傾倒棄土外,其餘2天均未有車輛進場,經過桃園縣政府人員前來會勘後,伊知道實際傾倒數量與三有公司向桃園縣政府申報的數量差距很大,伊向公司會計人員黃淑惠反應為何車輛都沒有再進場,黃淑惠就通知伊三有公司會再前往傾倒棄土,但不用四聯單,要伊配合放行,三有公司之後約載進50至60車的廢棄土進場等語(偵卷2 第6 頁反面),參酌附表所示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駕駛人簽名係屬偽造不實一節,同案被告王國振、證人童勝昌於桃園縣調查站詢問時所述自較其上開於本院審理中所述三有公司並無造假等情可信,故93年7 月30日縱使有13臺車輛進入鴨母坑棄土場,但顯非三有公司清運計畫書列冊之司機自南崁溪工地載運B5類物品至苗栗鴨母坑棄土場,至為明確,故同案被告李明儒所稱:93年7 月30日(即開工後清運第1 天)有確實核對進場車輛、司機是否與名冊所列車輛、司機是否相符云云,絕非事實,而證人李榮豐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有核對93年7 月30日進場車輛云云,亦非與事實相符,故足證被告甲○○與同案被告李明儒明知93年7 月30日並無清運計畫書列冊之車輛、司機進場,而違背監工之職務放行非列冊之司機、車輛進入南崁溪工地,並由同案被告李明儒職務上所管領之證明文件公文書「證明文件核發單位」欄內或下方簽名,由被告甲○○在「承包商監工人員簽名」欄內簽名,表示有實際核對進場車輛與名冊上之司機、車輛無誤。再觀證人李榮豐於本院審理中,對於是否有確實核對93年7 月30日進場車輛及為何當天13張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只簽名其中8 張,且最後1 張由童勝昌簽名等節,證人李榮豐先稱:當天有進來的車,伊有簽名,沒進來的伊沒有簽(本院94年度訴字第988 號卷2 第80頁);又稱:第一天工作人員不知道要怎麼做,就只有蓋管制章,13臺車伊與童勝昌同時核對,童勝昌核對也可以,伊核對也可以(同上卷第81、82頁);再稱:伊有看到車子來,因為肚子痛得受不了,所以授權童勝昌簽名(同上卷第92、93頁),又改稱:童勝昌跟伊報車號,伊核對這些車子後無誤(同上卷第100 頁)等語,前後矛盾且避重就輕,而證人李榮豐既於93年7 月30日造假之編號Z000 0000000號至Z0000000000 號等8 張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簽名以示核對無誤,有附表所示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可稽(卷外四聯單文件資料),亦徵證人李榮豐與同案被告李明儒均明知93年7 月30日並無清運計畫書列冊之車輛、司機進場,而由李榮豐聯繫李明儒確認車輛進場之數量,李榮豐違背監工之職務放行13臺車輛進場,再由王國振授意之鴨母坑棄土場人員蓋鴨母坑棄土場管制章於附表所示93年7 月30日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上以示列冊之司機、車輛確實有進場等情至為明確。

㈥附表所列93年8 月2 日、8 月3 日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

文件上所載車輛、司機均未實際自南崁溪工地運送B5類物品至苗栗鴨母坑棄土場,已如理由二、㈣所述,而附表所示93年8 月2 日、8 月3 日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亦無證人李榮豐之簽名,有該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可稽(卷外四聯單文件資料),參酌證人陳增祥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李榮豐只有在93年7 月30日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上簽名,其餘的日期都沒有簽名,伊有質問李榮豐為何沒有在文件上簽名,李榮豐表示不知道要簽名,伊就質問說「那你第一天怎麼知道要簽?」,李榮豐說「有規定要簽嗎?」,李榮豐的回答很矛盾,伊與政風室洪課長去南崁溪工地勘查,伊覺得南崁溪工地出土的數量與鴨母坑進場的數量、顏色、態樣不符,質問李明儒後,李明儒支吾其詞,93年8月4 日李明儒將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拿回來給伊核對後,伊與工務局曾文敬局長認為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有造假之處,李明儒也說不出所以然來等語(本院94年度訴字第988 號卷2 第6 至14頁、第21頁),證人李榮豐於本院審理中亦稱:93年8 月2 日、8 月3 日確實沒有車輛進入苗栗鴨母坑棄土場,所以伊沒有簽名,且甲○○有向伊表示要請伊多幫忙,甲○○綽號「阿東」的跟班還說這個案子不會運到苗栗,請伊幫忙,之後會給伊5 萬元,但為伊所拒絕等語(本院94年度訴字第988 號卷2 第70、73、79頁),顯見證人李榮豐於93年7 月30日確有違職守放行未列冊之司機、車輛進入苗栗鴨母坑棄土場,於93年8 月2 日、8 月3日因未見車輛進場,不敢甘冒風險簽名認可,亦徵被告甲○○與同案被告李明儒未實際核對93年8 月2 日、8 月3 日進入南崁溪工地之車輛,即在附表所示93年8 月2 日、8 月3日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上簽名以示查核無誤之事實明確。

㈦附表93年8 月5 日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所載之駕駛

人均未實際自南崁溪工地載運B8類物品至基隆永竟公司,已如理由二、㈣所述,而同案被告楊順聰於本院審理中雖否認於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上造假,並證稱有聯繫過李明儒,李明儒表示確實有車輛進場才簽名等情(94年度訴字第988 號卷2 第273 頁)。惟附表所示編號Z0000000000 號至Z0000000000 號等8 張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均有同案被告李明儒、楊順聰之簽名,且同案被告楊順聰於桃園縣調查站詢問時既證稱:93年8 月5 日伊未前往基隆永竟公司監工,當日下午出事後,「阿文」(即同案被告乙○○)有打電話跟伊聯絡,表示當天有出土8 臺車要伊簽名,伊跟「阿文」不熟,所以「阿文」將電話交給李明儒聽,李明儒指示當天確實有出8 臺車次,並說「阿文」會拿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給伊簽名,要伊直接簽名無須審查;且「阿文」曾為了本件工程請伊、李明儒、李榮豐吃飯、喝酒,當時席間達成所有車輛、司機均由出土區李明儒確認即可,進土區即鴨母坑棄土場、基隆永竟公司監工人員不須確認之協議等語(偵卷2 第72至74頁),顯見同案被告楊順聰上開於本院審理中上開證述均為臨訟卸責之詞。而證人即基隆永竟公司名義負責人李秋梅於調查站詢問時所提出永竟公司真正之「進料章」及「文件章」印文(偵2 卷第28、29頁)及永竟公司於本院審理中所提出永竟公司93年6 、7 月間於廢棄物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上所蓋之「進料章」印文等資料(本院94年度訴字第988 號卷3 第133 至第160 頁),「進料章」印文雖與上開編號Z00000 00000號至Z000 0000000號等8張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上「永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之印文大不相同,惟「文件章」印文與上開文件「永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之印文其型式均為橢圓、大小相同、使用字體相同,文字內容僅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字號及負責人名稱有所不同,而永竟公司於93年6 、7 月間之名義負責人為李秋梅,於93年下旬有更換負責人等情,亦經證人林奎璿、李秋梅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本院94年度訴字第988 號卷3第5 至43頁),且李秋梅所提出之「文件章」內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號為94基環廢處字第0001號,上開證明文件永竟公司印文之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號為93基環廢處字第0002號,永竟公司自可能於更換負責人及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號後,再行製作公司之文件章及進料章,故應係由永竟公司不詳人員提供永竟公司印章蓋印於上開編號Z0000000000 號至Z000000000

0 號等8 張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上,足認同案被告楊順聰、李明儒、乙○○及案外人李榮豐於開工前已曾達成共識,僅由同案被告李明儒於南崁溪出土區簽認即可,同案被告楊順聰、案外人李榮豐無須簽認,故同案被告楊順聰始於93年8 月5 日未實際前往基隆永竟公司監工,逕行在家中由同案被告乙○○將附表所示已有李明儒簽名及永竟公司印文之編號Z0000000000 號至Z0000000000 號等8 張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一式四聯)送至同案被告楊順聰桃園縣桃園市○○路○○○ 巷○○號住處內,楊順聰再於上開其職務上所管領之證明文件公文書右下方空白處簽名表示有實際核對進場車輛與名冊上之司機、車輛無誤。

㈧而被告甲○○與同案被告丁○○、乙○○為三有公司之股東

,同案被告丁○○係出資較多之大股東,並擔任三有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等情,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供述及證人即同案被告丁○○、乙○○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並有三有公司之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在卷可稽(偵1 卷第12頁),而被告甲○○雖否認有何共同與公務員登載不實於公文書進而行使及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等犯行,惟就三有公司參與本件工程之情形,被告甲○○於桃園縣調查站詢問時已稱:本件工程主要都是由伊負責,包括投標前各種投標文件之製作、投標書等,並與丁○○商量投標總價後投標,工程得標後,丁○○授權伊全權負責該工程之訂約、各項文書作業,現場交通管理、環境清潔等,惟違建拆除後營建剩餘混合物及廢棄物運往何處,全由三有公司乙○○及丙○負責,而奕順交通有限公司、介華事業有限公司之車輛係由乙○○負責聯繫,再由三有公司的小姐將車籍資料彙編入工程清運計畫書中,由伊向桃園縣政府申報審核,開工後,伊有在南崁溪工地引導車輛、交通指揮、清潔等語(偵卷4 第2至7 頁),及同案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三有公司由丁○○出資較多,再來就是伊,甲○○沒有出錢,只負責投標、顧工地,工程都是甲○○去投標;本件清運工程的車子資料是由伊拿給甲○○,甲○○撰寫清運計畫書內容,而丁○○負責出錢等語(本院卷2 第308 至323 頁),及證人趙文杰於本院審理中所證稱:93年8 月5 日伊有駕駛JC-

17 7號卡車前往南崁溪工地,當時係「阿文」之男子打電話叫伊去載土等語(本院94年度訴字第988 號卷2 第187 至19

6 頁),同案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當時使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本院94年度訴字第988 號卷

2 第322 頁)亦與證人趙文杰於調查站詢問時所稱之「阿文」電話0000000000號相符(偵卷1 第93頁反面),顯見本件清運工程三有公司實際執行人為被告甲○○,並由同案被告乙○○從旁協助及提供清運計畫書列冊之車輛、司機資料供桃園縣政府審核,為節省本件工程之成本,擬不實際將B5類物品運送至鴨母坑棄土場、將B8類物品運送至永竟公司,而逕由同案被告乙○○於工程進行中,任意委託非列冊之司機及車輛前往南崁溪工地載運B5類或B8類物品至不詳地點傾倒無訛,被告甲○○所辯本件工程的司機車輛均係同案被告乙○○處理,伊不知道事後沒有運到計畫書指定的地點云云,亦難為本院採信。

㈨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雖由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

築拆除隊妥託三有公司印製,然該證明文件除可作為三有公司於本件工程施工完成後,向承攬契約之定作人即桃園縣政府請領工程款項之憑據外,該證明文件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9 條第1 項後段規定「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應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執行載運之駕駛人亦必須隨車攜帶以供主管機關人員攔檢,且為同案被告李明儒、楊順聰、案外人李榮豐於監工時所實際保管之文件,均為同案被告李明儒、楊順聰、案外人李榮豐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故本件工程開工前由被告甲○○與同案被告李明儒、楊順聰、乙○○、案外人李榮豐達成本件工程違規放行之謀議,實際開工時,由非列冊之車輛、司機進入南崁溪工地載運B5類物品、B8類物品,除93年7 月30日由不詳司機、車輛前往苗栗鴨母坑棄土場13臺車次外,其餘均載運至不詳地點,分由同案被告李明儒於附表所示所有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同案被告楊順聰於附表編號Z0000000000 號至Z0000000000 號等8張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案外人李榮豐於附表編號編號Z0000000000 號至Z0000000000 號等8 張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簽名以示確實有列冊之車輛、司機進場而登載不實(李榮豐93年8 月2 日、8 月3 日見無車輛實際前往鴨母坑棄土場,而中止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欲於工程完工後,由三有公司依約請領款項。被告甲○○與同案被告李明儒、楊順聰、乙○○及案外人李榮豐共同明知不實事項而登載於公務員同案被告李明儒、楊順聰、案外人李榮豐職務上所掌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公文書,已足生損害於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審核三有公司是否依據契約履行之正確性及桃園縣政府管理三有公司是否依法進行廢棄物之清除等犯行均屬明確。又附表所示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之駕駛人署名均係偽造一節,已如前所述,參酌證人即同案被告楊順聰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乙○○拿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來時,已有李明儒簽名及永竟公司蓋章等語(本院94年度訴字第988 號卷2 第28 3頁)、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明儒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車輛從南崁溪工地出去時,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上監工人員、駕駛人均有簽名等情(本院94年度訴字第988 號卷3 第106 頁),顯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應係由被告甲○○、同案被告李明儒、乙○○其中一人或數人所下手偽造附表所示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駕駛人署名無訛,而駕駛人於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簽名,係表示有實際前往載運物品,本件亦有偽造附表所示駕駛人名義出具之私文書犯行,足生損害於附表所示之駕駛人本人。被告甲○○與同案被告李明儒、楊順聰、乙○○及案外人李榮豐(李榮豐93年8月2 日、8 月3 日見無車輛實際前往鴨母坑棄土場,而中止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共謀偽造附表所示駕駛人名義出具之私文書,由被告甲○○與同案被告李明儒、乙○○其中一人或數人下手實施,渠等偽造私文書之犯行亦臻明確。再者,本案於93年8 月4 日因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長陳增祥發覺有異而請同案被告李明儒提出附表所示93年7 月30日、8 月2 日、8 月3 日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同案被告李明儒遂將上開登載不實具有公文書性質且內含偽造駕駛人私文書性質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交由陳增祥審查,以為行使等情,業經證人陳增祥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本院94年度訴字第988 號卷2 第21頁),此行使行為亦包括於被告甲○○與同案被告李明儒、楊順聰、乙○○之公文書登載不實進而行使、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之犯意聯絡中,並已足生損害於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審核三有公司是否依據契約履行之正確性及桃園縣政府管理三有公司是否依法進行廢棄物之清除,及足生損害於附表所示之駕駛人本人,是被告甲○○此部分犯行亦堪以認定。綜上所述,被告甲○○與同案被告乙○○、具有公務員身分之同案被告李明儒、楊順聰等人共犯公務員公文書登載不實及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等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95年7 月

1 日修正施行後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⒈被告甲○○行為後,刑法第28條共犯之規定業經修正,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

1 日施行前之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則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本條規定之正犯要件而為之修正,自屬法律變更。⒉被告甲○○行為後,刑法第31條第1 項增列「得減輕其刑」之但書規定,自屬科刑事項之法律變更。⒊經綜合比較修正前後之刑法,以修正後之刑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甲○○,應以修正後之刑法為適用依據。

㈡⒈同案被告李明儒、楊順聰係具有公務員身分之人,被告甲

○○與李明儒、楊順聰共同行使明知不實而登載同案被告李明儒、楊順聰職務上所掌管內容不實如附表所示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公文書,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於公文書罪;被告甲○○偽造附表所示駕駛人署名於一式四聯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駕駛人簽名欄以示上開駕駛人確實有自南崁溪工地運送B5類或B8類物品至指定地點,進而行使,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

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檢察官雖未就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提起公訴,惟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與刑法第213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於公文書罪部分具有刑法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與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究。被告甲○○所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於公文書進而行使犯行及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犯行,所為偽造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被告甲○○偽造附表所示駕駛人之署名係用以偽造私文書,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均不另論罪。被告甲○○與同案被告李明儒、楊順聰、乙○○、案外人李榮豐,就登載不實於附表所示93年7 月30日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公文書及偽造附表所示93年7 月30日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上駕駛人名義出具之私文書等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甲○○與同案被告李明儒、楊順聰、乙○○就登載不實於附表所示93年8 月2 日、8 月3 日、8 月5 日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公文書及行使登載不實之附表所示93年7 月30日、8 月2 日、8 月3 日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偽造附表所示93年8 月2 日、8 月3 日、8 月5 日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上駕駛人名義出具之私文書及行使偽造附表所示93年7 月30日、8 月2 日、8 月3 日駕駛人名義出具之私文書等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甲○○係三有公司之股東,並負責本件工程監工,並非具有公務員身分,然依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其與具有公務員身分關係之同案被告李明儒、楊順聰共同犯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於公文書罪,自仍應論以上開罪名。被告甲○○以一行使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於公文書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修正後刑法第55條規定,從重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於公文書罪處斷(修正後之刑法第55條但書係科刑之限制,為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變更)。爰審酌被告甲○○無視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未依規定傾倒可能造成自然環境之危害,任意放行載運車輛,進而登載不實於公文書及偽造私文書,其等惡性重大,對於社會所生危害不輕,且於本院審理中矢口否認犯行,再審酌被告甲○○涉案輕重、參與程度、犯罪動機、平日素行、智識程度、三有公司尚未實際取得工程款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7 月16日起施行,被告甲○○所犯上開罪名並非該條例第3 條限制減刑之罪,而被告亦無不得減刑之情形,應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減其刑期2分之1 。⒉附表所示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駕駛人簽名欄中偽造之駕駛人署名共812 枚(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為一式四聯,簽名1 次即複寫至下3 聯),不問屬於被告甲○○所有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諭知沒收。

三、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與同案被告乙○○、李明儒、楊

順聰於經辦上開公用工程時,向王國振購買營建剩餘土石方棄置同意書,並以出具不實如附表所示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等舞弊方式,意圖由三有公司持上開證明文件據以向桃園縣政府辦理峻工核銷以取得工程款項,因認被告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罪嫌。

㈡檢察官認被告甲○○與同案被告李明儒、楊順聰、乙○○同

涉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罪嫌,無非以三有公司所提出之本件清運工程計畫書及附表所示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及證人葉雲淦、趙文杰、羅金發、陳義、邱顯昌、尹義永、陳燈科等人之證述及被告楊順聰之自白為據,認被告甲○○與同案被告乙○○、同案被告李明儒、楊順聰身為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而共同係以填載不實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以備向桃園縣政府核銷等方式係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舞弊情事。惟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犯罪態樣,為「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或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其係屬公務員之重大貪污行為,為同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公務員圖利罪之特別規定。所謂「浮報價額、數量」,係指就原價額、數量故為提高,以少報多,從中圖利而言;又「回扣」指就應付給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向對方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則有關「其他舞弊情事」之概括補充性規定,應指與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等獲取不法利益者有同等危害性,方可相提併論,例如偷工減料、以劣品冒充上品、以膺品代替真品等是(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229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2700號、95年度上訴字第144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㈢經查,本件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所主辦之「桃

園縣南崁溪(攔河堰至南平橋段)違建拆除後營建剩餘混合料及廢棄物清運工程」公共工程係由同案被告李明儒擔任承辦人,上開工程公開招標後,由三有公司得標,該工程於93年7 月29日開工後,由同案被告李明儒擔任駐南崁溪出土區之監工,由同案被告楊順聰擔任駐基隆永竟公司之監工,惟三有公司股東被告甲○○、同案被告乙○○為節省成本,與同案被告李明儒、被告楊順聰及李榮豐等人以登載不實事項於同案被告李明儒、同案被告楊順聰及李榮豐職務上所管領之公文書即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上,以示三有公司確實依照所提呈之清運計畫書中列冊司機、車輛實施清運B5類物品至苗栗鴨母坑棄土場或清運B8類物品至基隆永竟公司並於上開證明文件上偽造司機之署名以示確實有載運物品自南崁溪工地出發至苗栗鴨母坑棄土場或永竟公司,已如前所述。本件清運工程依桃園縣政府與三有公司之契約內容觀之,三有公司必須將南崁溪工地所出土之B5類、B8類物品清運至合法土資場或廢棄物處理場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合法收容場所,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應依規定向環保機關申報並不得造成二次公害,有桃園縣政府95年2 月9 日府工違字第0950037018號函附桃園縣政府與三有公司所訂立之桃園縣南崁溪(攔河堰至南平橋段)違建拆除後營建剩餘混合料及廢棄物清運工程工程採購契約書1 份可稽(卷外證物袋),同時桃園縣政府工務局局長曾文敬、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長陳增祥、同案被告李明儒亦與三有公司人員同案被告丁○○、被告甲○○、丙○、同案被告乙○○、永竟公司人員林奎璿等人就契約履行事宜開會協調,會中結論第2 點明列三有公司應於清運計畫書內詳載去向處理公司、環境污染控管作業、運程、車籍資料等送交審查,亦有桃園縣政府95年

5 月19日府工違字第0950120117號函附桃園縣南崁溪(攔河堰至南平橋段)違建拆除後營建剩餘混合料及廢棄物清運工程相關履約事宜協調案會議紀錄1 份足參(本院卷2 第57至61頁),可見本件利用偽造私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方式,實際上並未依契約約定委由清運計畫書內列冊之司機、車輛,亦未依約將B5類、B8類物品分別送往苗栗鴨母坑棄土場或永竟公司處理等行為,雖構成民事上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惟本件清運契約主要目的在於將南崁溪工地之B5類、B8類物品清運出場,而送往指定地點處理係基於適法性及公益性之考量,三有公司實際上已將南崁溪工地之B5類、B8類物品清運出場,縱未依約運送至指定地點,難認係類似於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3 款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等獲取不法利益者有同等危害性;再者,本件清運工程三有公司係以低於底價百分之80之價格得標,有桃園縣政府工務局(採購課)開\ 流\ 廢標紀錄2 紙可參(偵5 卷第60、61頁),亦無浮報價額之情況;且同案被告李明儒、楊順聰於經辦本件公用工程時,並未遭查獲有何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等情事,本件契約之不履行難認其危害性已達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1 項第3 款「其他舞弊情事」之程度。末查,本件係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長陳增祥會同桃園縣政府工務局政風室人員於93年8 月5 日前往南崁溪工地勘查後查獲而停工,三有公司尚未領得任何款項即經桃園縣政府解約等情,業經同案被告李明儒供述、丁○○及證人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長陳增祥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本院94年度訴字第988 號卷3 第94頁、本院95年10月27日審判筆錄第28頁、本院94年度訴字第988 號卷2 第6 至33頁),本件解約後,並由桃園縣政府工務局另行招標,由展運營造有限公司得標承作完成清運工程,亦有桃園縣政府95年2 月

9 日府工違字第0950037018號函附桃園縣南崁溪(攔河堰至南平橋段)違建拆除後營建剩餘混合料及廢棄物清運工程(二)之招標文件、公告等資料可參(卷外證物袋),縱使同案被告李明儒、楊順聰為圖三有公司之不法利益,於本件主管之事務違背應確實查核進場車輛、司機之職務命令,惟三有公司並未因此獲得利益,又無證據可認同案被告李明儒、楊順聰因此獲得私人不法利益,亦不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 項第4 款犯罪之構成要件,自難認被告甲○○與同案被告李明儒、楊順聰、乙○○有何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名,此部分即應諭知被告甲○○無罪,惟檢察官認為此部分與被告甲○○經起訴並由本院論罪科刑之刑法第213 條罪名部分有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2條 第1 項、第28條、第31條第1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第210 條、修正後刑法第55條、刑法第219 條,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文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陳可薇法 官 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韓若玉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附錄法條: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第210 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桃園縣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文件序號│被偽造司機署名│文件所示司機 │收容處理廠商││(前4 碼│ (一式四聯)│簽名之時間 │ ││均為C093│ │ │ ││) │ │ │ │├────┼───────┼───────┼──────┤│0000000 │ 黃正龍 │93.08.05日上午│永竟環保工程││ │ │11時10分 │有限公司 │├────┼───────┼───────┼──────┤│0000000 │ 朱光明 │93.08.05日上午│永竟環保工程││ │ │11時20分 │有限公司 │├────┼───────┼───────┼──────┤│0000000 │ 張愛民 │93.08.05日上午│永竟環保工程││ │ │11時30分 │有限公司 │├────┼───────┼───────┼──────┤│0000000 │ 蔡文傑 │93.08.05日上午│永竟環保工程││ │ │11時40分 │有限公司 │├────┼───────┼───────┼──────┤│0000000 │ 黃正龍 │93.08.05日下午│永竟環保工程││ │ │1 時12分 │有限公司 │├────┼───────┼───────┼──────┤│0000000 │ 朱光明 │93.08.05日下午│永竟環保工程││ │ │1 時18分 │有限公司 │├────┼───────┼───────┼──────┤│0000000 │ 張愛民 │93.08.05日下午│永竟環保工程││ │ │1 時52分 │有限公司 │├────┼───────┼───────┼──────┤│0000000 │ 蔡文傑 │93.08.05日下午│永竟環保工程││ │ │1 時26分 │有限公司 │├────┼───────┼───────┼──────┤│0000000 │ 簡德利 │93.07.30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9 時40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文貴 │93.07.30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9 時50分 │土資場 │├────┼───────┼───────┼──────┤│0000000 │ 張慶來 │93.07.30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9 時54分 │土資場 │├────┼───────┼───────┼──────┤│0000000 │ 高長生 │93.07.30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0 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運財 │空白 │苗栗縣鴨母坑││ │ │ │土資場 │├────┼───────┼───────┼──────┤│0000000 │ 黃世成 │93.07.30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30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敏雄 │93.07.30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40分 │土資場 │├────┼───────┼───────┼──────┤│0000000 │ 楊坤沛 │93.07.30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50分 │土資場 │├────┼───────┼───────┼──────┤│0000000 │ 簡德利 │93.07.30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0 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文貴 │93.07.30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27分 │土資場 │├────┼───────┼───────┼──────┤│0000000 │ 張慶來 │93.07.30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30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運財 │93.07.30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2 時0 分 │土資場 │├────┼───────┼───────┼──────┤│0000000 │ 高長生 │93.07.30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2 時50分 │土資場 │├────┼───────┼───────┼──────┤│0000000 │ 高長生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35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文貴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38分 │土資場 │├────┼───────┼───────┼──────┤│0000000 │ 張慶來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40分 │土資場 │├────┼───────┼───────┼──────┤│0000000 │ 林國煌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43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垂桀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46分 │土資場 │├────┼───────┼───────┼──────┤│0000000 │ 簡德利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48分 │土資場 │├────┼───────┼───────┼──────┤│0000000 │ 邱顯昌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51分 │土資場 │├────┼───────┼───────┼──────┤│0000000 │ 林健宏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53分 │土資場 │├────┼───────┼───────┼──────┤│0000000 │ 俞清彬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56分 │土資場 │├────┼───────┼───────┼──────┤│0000000 │ 謝萬益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58分 │土資場 │├────┼───────┼───────┼──────┤│0000000 │ 鄭光武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0 分 │土資場 │├────┼───────┼───────┼──────┤│0000000 │ 尹義勇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2 分 │土資場 │├────┼───────┼───────┼──────┤│0000000 │ 楊坤沛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5 分 │土資場 │├────┼───────┼───────┼──────┤│0000000 │ 呂佳育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8 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 義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10分 │土資場 │├────┼───────┼───────┼──────┤│0000000 │ 黃世成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12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敏雄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15分 │土資場 │├────┼───────┼───────┼──────┤│0000000 │ 連家欣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18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運財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20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世珍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22分 │土資場 │├────┼───────┼───────┼──────┤│0000000 │ 吳福財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25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燈科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27分 │土資場 │├────┼───────┼───────┼──────┤│0000000 │ 張存謙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29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鄒賢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35分 │土資場 │├────┼───────┼───────┼──────┤│0000000 │ 石光榮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37分 │土資場 │├────┼───────┼───────┼──────┤│0000000 │ 羅金發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42分 │土資場 │├────┼───────┼───────┼──────┤│0000000 │ 高長生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38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文貴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43分 │土資場 │├────┼───────┼───────┼──────┤│0000000 │ 張慶來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45分 │土資場 │├────┼───────┼───────┼──────┤│0000000 │ 林國煌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48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垂桀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50分 │土資場 │├────┼───────┼───────┼──────┤│0000000 │ 簡德利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52分 │土資場 │├────┼───────┼───────┼──────┤│0000000 │ 邱顯昌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55分 │土資場 │├────┼───────┼───────┼──────┤│0000000 │ 林健宏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58分 │土資場 │├────┼───────┼───────┼──────┤│0000000 │ 俞清彬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1 分 │土資場 │├────┼───────┼───────┼──────┤│0000000 │ 謝萬益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3 分 │土資場 │├────┼───────┼───────┼──────┤│0000000 │ 鄭光武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6 分 │土資場 │├────┼───────┼───────┼──────┤│0000000 │ 尹義勇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8 分 │土資場 │├────┼───────┼───────┼──────┤│0000000 │ 楊坤沛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11分 │土資場 │├────┼───────┼───────┼──────┤│0000000 │ 呂佳育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14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 義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16分 │土資場 │├────┼───────┼───────┼──────┤│0000000 │ 黃世成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16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敏雄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24分 │土資場 │├────┼───────┼───────┼──────┤│0000000 │ 連家欣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27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運財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30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世珍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35分 │土資場 │├────┼───────┼───────┼──────┤│0000000 │ 吳福財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40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燈科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42分 │土資場 │├────┼───────┼───────┼──────┤│0000000 │ 張存謙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46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鄒賢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21分 │土資場 │├────┼───────┼───────┼──────┤│0000000 │ 石光榮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53分 │土資場 │├────┼───────┼───────┼──────┤│0000000 │ 羅金發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56分 │土資場 │├────┼───────┼───────┼──────┤│0000000 │ 高長生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32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文貴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36分 │土資場 │├────┼───────┼───────┼──────┤│0000000 │ 張慶來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40分 │土資場 │├────┼───────┼───────┼──────┤│0000000 │ 林國煌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45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垂桀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49分 │土資場 │├────┼───────┼───────┼──────┤│0000000 │ 簡德利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55分 │土資場 │├────┼───────┼───────┼──────┤│0000000 │ 邱顯昌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2 時2 分 │土資場 │├────┼───────┼───────┼──────┤│0000000 │ 林健宏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2 時5 分 │土資場 │├────┼───────┼───────┼──────┤│0000000 │ 俞清彬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2 時9 分 │土資場 │├────┼───────┼───────┼──────┤│0000000 │ 謝萬益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2 時13分 │土資場 │├────┼───────┼───────┼──────┤│0000000 │ 鄭光武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2 時16分 │土資場 │├────┼───────┼───────┼──────┤│0000000 │ 尹義勇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2 時20分 │土資場 │├────┼───────┼───────┼──────┤│0000000 │ 楊坤沛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2 時25分 │土資場 │├────┼───────┼───────┼──────┤│0000000 │ 呂佳育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2 時31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 義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2 時36分 │土資場 │├────┼───────┼───────┼──────┤│0000000 │ 黃世成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2 時36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敏雄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2 時42分 │土資場 │├────┼───────┼───────┼──────┤│0000000 │ 連家欣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2 時46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運財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2 時51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世珍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2 時56分 │土資場 │├────┼───────┼───────┼──────┤│0000000 │ 吳福財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3 時0 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燈科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3 時10分 │土資場 │├────┼───────┼───────┼──────┤│0000000 │ 張存謙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3 時15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鄒賢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3 時21分 │土資場 │├────┼───────┼───────┼──────┤│0000000 │ 石光榮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3時25分 │土資場 │├────┼───────┼───────┼──────┤│0000000 │ 羅金發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3 時30分 │土資場 │├────┼───────┼───────┼──────┤│0000000 │ 高長生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4 時25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文貴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4 時27分 │土資場 │├────┼───────┼───────┼──────┤│0000000 │ 張慶來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4 時30分 │土資場 │├────┼───────┼───────┼──────┤│0000000 │ 林國煌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4 時33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垂桀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4時36分 │土資場 │├────┼───────┼───────┼──────┤│0000000 │ 簡德利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4 時39分 │土資場 │├────┼───────┼───────┼──────┤│0000000 │ 邱顯昌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4 時42分 │土資場 │├────┼───────┼───────┼──────┤│0000000 │ 林健宏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4 時45分 │土資場 │├────┼───────┼───────┼──────┤│0000000 │ 俞清彬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4 時48分 │土資場 │├────┼───────┼───────┼──────┤│0000000 │ 謝萬益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4 時51分 │土資場 │├────┼───────┼───────┼──────┤│0000000 │ 鄭光武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4 時54分 │土資場 │├────┼───────┼───────┼──────┤│0000000 │ 尹義勇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4 時58分 │土資場 │├────┼───────┼───────┼──────┤│0000000 │ 楊坤沛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5 時1 分 │土資場 │├────┼───────┼───────┼──────┤│0000000 │ 呂佳育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5 時4 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 義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5 時8 分 │土資場 │├────┼───────┼───────┼──────┤│0000000 │ 黃世成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5 時11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敏雄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5 時15分 │土資場 │├────┼───────┼───────┼──────┤│0000000 │ 連家欣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5 時19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運財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5 時22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世珍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5 時25分 │土資場 │├────┼───────┼───────┼──────┤│0000000 │ 吳福財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5 時28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燈科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5 時31分 │土資場 │├────┼───────┼───────┼──────┤│0000000 │ 張存謙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5 時34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鄒賢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5 時38分 │土資場 │├────┼───────┼───────┼──────┤│0000000 │ 石光榮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5 時41分 │土資場 │├────┼───────┼───────┼──────┤│0000000 │ 羅金發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5 時45分 │土資場 │├────┼───────┼───────┼──────┤│0000000 │ 高長生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9 時52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文貴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9 時55分 │土資場 │├────┼───────┼───────┼──────┤│0000000 │ 張慶來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9 時57分 │土資場 │├────┼───────┼───────┼──────┤│0000000 │ 林國煌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9 時57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垂桀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3 分 │土資場 │├────┼───────┼───────┼──────┤│0000000 │ 簡德利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7 分 │土資場 │├────┼───────┼───────┼──────┤│0000000 │ 邱顯昌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9 分 │土資場 │├────┼───────┼───────┼──────┤│0000000 │ 林健宏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12分 │土資場 │├────┼───────┼───────┼──────┤│0000000 │ 俞清彬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15分 │土資場 │├────┼───────┼───────┼──────┤│0000000 │ 謝萬益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19分 │土資場 │├────┼───────┼───────┼──────┤│0000000 │ 鄭光武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21分 │土資場 │├────┼───────┼───────┼──────┤│0000000 │ 尹義勇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24分 │土資場 │├────┼───────┼───────┼──────┤│0000000 │ 楊坤沛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27分 │土資場 │├────┼───────┼───────┼──────┤│0000000 │ 呂佳育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29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 義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32分 │土資場 │├────┼───────┼───────┼──────┤│0000000 │ 黃世成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38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敏雄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41分 │土資場 │├────┼───────┼───────┼──────┤│0000000 │ 連家欣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43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運財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47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世珍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49分 │土資場 │├────┼───────┼───────┼──────┤│0000000 │ 吳福財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52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澄科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55分 │土資場 │├────┼───────┼───────┼──────┤│0000000 │ 張存謙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58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鄒賢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0 分 │土資場 │├────┼───────┼───────┼──────┤│0000000 │ 石光榮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3 分 │土資場 │├────┼───────┼───────┼──────┤│0000000 │ 羅金發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6 分 │土資場 │├────┼───────┼───────┼──────┤│0000000 │ 高長生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0 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文貴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3 分 │土資場 │├────┼───────┼───────┼──────┤│0000000 │ 張慶來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5 分 │土資場 │├────┼───────┼───────┼──────┤│0000000 │ 林國煌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8 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垂桀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10分 │土資場 │├────┼───────┼───────┼──────┤│0000000 │ 簡德利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13分 │土資場 │├────┼───────┼───────┼──────┤│0000000 │ 邱顯昌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15分 │土資場 │├────┼───────┼───────┼──────┤│0000000 │ 林健宏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18分 │土資場 │├────┼───────┼───────┼──────┤│0000000 │ 俞清彬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21分 │土資場 │├────┼───────┼───────┼──────┤│0000000 │ 謝萬益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23分 │土資場 │├────┼───────┼───────┼──────┤│0000000 │ 鄭光武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26分 │土資場 │├────┼───────┼───────┼──────┤│0000000 │ 尹義勇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29分 │土資場 │├────┼───────┼───────┼──────┤│0000000 │ 楊坤沛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32分 │土資場 │├────┼───────┼───────┼──────┤│0000000 │ 呂佳育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35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 義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39分 │土資場 │├────┼───────┼───────┼──────┤│0000000 │ 黃世成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42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敏雄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45分 │土資場 │├────┼───────┼───────┼──────┤│0000000 │ 連家欣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47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運財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49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世珍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52分 │土資場 │├────┼───────┼───────┼──────┤│0000000 │ 吳福財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55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澄科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57分 │土資場 │├────┼───────┼───────┼──────┤│0000000 │ 張存謙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0 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鄒賢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3 分 │土資場 │├────┼───────┼───────┼──────┤│0000000 │ 石光榮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5 分 │土資場 │├────┼───────┼───────┼──────┤│0000000 │ 羅金發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10分 │土資場 │├────┼───────┼───────┼──────┤│0000000 │ 高長生 │93.08.03日中午│苗栗縣鴨母坑││ │ │12 時45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文貴 │93.08.03日中午│苗栗縣鴨母坑││ │ │12 時48分 │土資場 │├────┼───────┼───────┼──────┤│0000000 │ 張慶來 │93.08.03日中午│苗栗縣鴨母坑││ │ │12 時50分 │土資場 │├────┼───────┼───────┼──────┤│0000000 │ 林國煌 │93.08.03日中午│苗栗縣鴨母坑││ │ │12 時53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垂桀 │93.08.03日中午│苗栗縣鴨母坑││ │ │12時55分 │土資場 │├────┼───────┼───────┼──────┤│0000000 │ 簡德利 │93.08.03日中午│苗栗縣鴨母坑││ │ │12時59分 │土資場 │├────┼───────┼───────┼──────┤│0000000 │ 邱顯昌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1 分 │土資場 │├────┼───────┼───────┼──────┤│0000000 │ 林健宏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3 分 │土資場 │├────┼───────┼───────┼──────┤│0000000 │ 俞清彬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7 分 │土資場 │├────┼───────┼───────┼──────┤│0000000 │ 謝萬益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9 分 │土資場 │├────┼───────┼───────┼──────┤│0000000 │ 鄭光武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11分 │土資場 │├────┼───────┼───────┼──────┤│0000000 │ 尹義勇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14分 │土資場 │├────┼───────┼───────┼──────┤│0000000 │ 楊坤沛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17分 │土資場 │├────┼───────┼───────┼──────┤│0000000 │ 呂佳育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20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 義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25分 │土資場 │├────┼───────┼───────┼──────┤│0000000 │ 黃世成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28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敏雄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30分 │土資場 │├────┼───────┼───────┼──────┤│0000000 │ 連家欣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33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運財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35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世珍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41分 │土資場 │├────┼───────┼───────┼──────┤│0000000 │ 吳福財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44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澄科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49分 │土資場 │├────┼───────┼───────┼──────┤│0000000 │ 張存謙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52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鄒賢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55分 │土資場 │├────┼───────┼───────┼──────┤│0000000 │ 石光榮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58分 │土資場 │├────┼───────┼───────┼──────┤│0000000 │ 羅金發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59分 │土資場 │└────┴───────┴───────┴──────┘

裁判案由:貪污等
裁判日期:2007-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