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撤緩字第13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他字第1426號、97年度執聲字第1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 月3 日以94年度壢簡字第2219號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0342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
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緩刑3 年,於95年2 月16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96年8 月22日間更犯侵害屍體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97年4 月11日以96年度重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4 月,並於97年5 月14日確定在案。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之規定,聲請撤銷上開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款定有明文。經核受刑人甲○○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5年1 月3 日以94年度壢簡字第221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緩刑3 年,於95年2 月16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96年8 月22日間更犯侵害屍體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緩刑期內即97年4 月11日以96年度重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4 月(無故侵入住宅,處有期徒刑6 月;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10月;污辱屍體,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損壞屍體,處有期徒刑
2 年6 月),並於97年5 月14日確定等情,有受刑人上述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核認與前引刑法規定相符,從而,自應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玉芬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