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01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
號選任辯護人 李權宸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丙○○自民國玖拾捌年陸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查被告丙○○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其雖然矢口否認犯行,然本件有告訴人甲○○指訴及警員證人林聰淇、證人乙○○之偵訊證詞,其犯罪嫌疑重大,又其經本院諭知具保新台幣二萬元,其仍覓保無著,再者,被告係經通緝到案,因之,本院認其有逃亡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且為保審判順利進行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3 月26日實施羈押。茲本院再經訊問,仍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8年6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柯姿佐法 官 曾雨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婉茹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