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朱昌碩律師被 告 乙○○
桂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因侵害身體部分之損害賠償請求新臺幣(下同)1,993 萬2,000 元部分,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原告另請求遺失手機、手提電腦受損之回復原狀費用6 萬8,000 元部分,另以判決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宜靜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秀蓉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